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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房屋未坐落在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4:38 大众网-农村大众

  本报商河讯(通讯员李爱民王心舸)杨老汉本来住着六间正房、三间偏房,却被村委会强行拆除。杨老汉一怒之下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赔偿杨老汉4227元。

  杨老汉因两个儿子均已成年,全家9口人只有一处住宅,住着不方便,于2001年5月份向所在村村委会申请了一处新宅基地。杨老汉建成新房后,村委会多次要求其拆除旧房,理由是旧房未坐落在规划线上,按村庄规划方案须“建新房拆旧房”。而杨老汉则认为自己不超占宅基地,其旧房也不影响村庄规划,故一直拒绝拆除。2004年5月22日上午,村委会组织人员动用一台挖掘机,将杨老汉的六间正房、三间偏房全部拆除,其中房内部分财产被砸坏。杨老汉不服,遂向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行拆除其住房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将拆除的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屋内财产损失2000元。后经权威机构鉴定,房屋及被砸财产价值为422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并未赋予村委会任何强制权,故被告村委会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应确认违法;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将拆除的房屋恢复原状,因不具有现实可能性而依法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村委会超越职权违法的案例。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职权。本案中的村委会错就错在不该强行拆除村民的房屋,因为法律并未授权村委会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村民不拆除未坐落在规划线上的房屋,可能影响村庄规划的实施进度,但作为村委会只能通过做说服教育工作劝其把房屋拆除。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村民拆除房屋?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一是一户村民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村委会对村民超占的宅基地有权收回,该地上房屋可以拆除。二是村民房屋影响村庄道路等公益项目建设的,可予以拆除。需要强调的是,拆除村民房屋,依法应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大会决定。

  从本案看,首先,原告并不超占宅基地,只是其旧宅基上的房屋不在规划线上。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村庄规划应本着“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因此,不能因原有房屋不在规划线上便一律拆除,大搞“一刀切”,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只有在原告旧房返建、重建时才可要求按规划建设。其次,原告房屋坐落的位置既不影响通大街,也不影响通小巷,根本无拆除的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故村民在规划宅基地上建成新房,旧宅基理应退出。对不退出旧宅基的“多宅”户,应认定为非法占地。对此应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村民限期拆除旧宅基上的房屋。如村民拒不履行,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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