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妥买铺手续就装修,浪费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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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4:55 信息时报 |
时报讯 (记者邬科通讯员曹志明)一男子开店心切,得到店铺经营人的同意便匆匆交付订金,大张旗鼓地对店铺展开装修。但谁料,店铺经营人并不是该店的合法所有人。最终因未能达成有效协议,店没开成,买家支付的装修费也打了水漂。 约没签好就动手装修 2004年11月中旬,家住广州海珠区的王峰(化名)与在报纸刊登转让海珠区一家粥粉面店的广告的李元涛(化名)达成协议。几天后,王峰按协议交付了订金2000元给李。但他后来发现该店铺营业执照登记的所有人并非李某。 原来,李元涛一年前曾与营业执照所登记的店铺所有人祝某达成转让协议,但两人并未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者登记。为保险起见,王峰提出想与祝某直接签订转让合同。李元涛称祝现住香港,签合同还必须交付5000元的转让金,于是王峰又交给他5000元转让金。 但左等右等不见祝某回来,王峰一心希望早日将店开起来,心想到反正祝某已将店铺让与李元涛,于是就找到李要求同意自己马上开始装修,李元涛同意了王峰的要求,并将营业执照等证件交给了他。王峰马上请来装修工,买了材料,大张旗鼓开始装修。 协议无效损失自己承担 谁知,没过多久两人因装修问题发生矛盾。同年11月31日,李元涛将商铺大门换锁关闭。随后,王峰就立即将李元涛告上海珠区法院要求其返还转让金和订金共7000元,并支付装修费用1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造成纠纷的粥粉面店是以祝某名字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李元涛与祝某之前签订的转让合同,因违反了《城市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关于“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的规定而无效。因此李元涛与王峰达成的协议也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李元涛应返还王峰7000元的订金和转让金,但王峰因此支出的1500元装修费应自行承担。 经办人提醒大家,签约时一定要对签约人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同时,在未签订协议前,不要匆忙行动。一旦协议无效,这些损失很可能要自己承担。(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