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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滞纳金收得太高较真车主状告征稽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5:00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李朝涛)地方法规定的标准是1%,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只有万分之五,到底应该依据哪个规定?昨日上午,曾因质疑“市民拍违章照片”规定合法性而状告广州市公安局的赖先生如今又对广州市公路规费征稽处东山征稽所“发难”。因认为东山征稽所征收养路费滞纳金的比率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他将东山征稽所告上法庭,东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事情缘由滞纳金比例高过银行利率 车主状告公路规费征稽所

  2005年3月12日,赖先生收到一份由广州市公路规费征稽处东山征稽所开具的《违法行为通知书》,称赖先生不按规定交纳其小客车养路费,因而依据《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向原告征收逾期交纳养路费的滞纳金129元。

  赖先生认为养路费滞纳金的征收幅度应和税收滞纳金的征收幅度一致,广东养路费滞纳金1%的征收率过高,比同期银行存贷利率高了好几倍,遂向广州市公路局申请行政复议。公路局以行政规章不属该局复议范围为由,对赖先生的申请不予受理。2005年3月31日,赖先生将东山征稽所告上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返还征收的129元滞纳金的差价122元。

  观点争锋

  1%的收取标准到底合不合法?

  被告

  地方法规有规定征收是有法可依

  广州市公路规费征稽处东山征稽所对赖先生的起诉感到十分委屈,他们拿出1998年1月广东省政府出台的《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上面的第35条明确规定了欠缴养路费滞纳金的征收比例为1%,他们认为这完全是在依法办事。

  此外,东山征稽所认为赖先生如果认为《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违反法律,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法院不审查行政规章。

  原告

  法律应大过法规1%的比例过高

  赖先生认为,滞纳金是因义务人未按时缴纳税费而应缴纳的金额,不具处罚性质,而1%的比例太高,明显带有惩罚性质。同时,参照其他滞纳金的收取标准,1%这一比例也太高。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滞纳金的收取比例为万分之五。

  赖表示,《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其效力高过广东省的地方法规,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返还征收的120余元滞纳金。

  相关法律

  《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欠缴养路费的,由车籍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责令缴费义务人在7日内,补缴应缴的养路费,并从欠缴之日起(报停后偷驶的从报停之日起),按日加1%的滞纳金:(三)不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和办理车辆异动、销户、减征、免征手续或超出使用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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