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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应用哪种方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5:07 大众网-农村大众

  案例一:2003年8月23日晚上,考上大学的夏某等10余名同学在一家音乐吧唱歌庆贺时,与服务员彭某发生误会,彭某便叫来李某等20余人持刀棍等凶器对夏某等殴打、追杀,致夏某死亡,其余四名同学受伤。2004年7月,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了判决,判处彭某等16名被告人十二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夏某的父母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向该院民庭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彭某等16名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6名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84000余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16名被告按比例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案例二:李某与田某系临沂市某村农民,因家庭困难,相约来到城里打工。但两人均好逸恶劳,找了几份工作都嫌工作累待遇低而辞去。后来两人一合计,决定去抢劫。2004年3月的一天,两人在民主街实施抢劫时,将某企业职工刘某用斧子砍成重伤,不治身亡。2004年11月,在法院对李某、田某一审前,刘某的家人向法院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7万余元,得到了法院支持。两被告有意悔罪,东凑西借凑足了7万余元进行了赔偿,李某、田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同是因犯罪行为被侵害,但在案例一中被害人家属在刑事审判后,另案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而在案例二中的被害人家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是因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为什么两案中被害人家属所获赔偿差距如此大呢?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侵害的,可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可见,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遭受侵害,可以在刑事审判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案提起民事诉讼。

  至于哪一种途径更为适宜,更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大的优点就是当事人不用支付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而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大多无财产或财产特别少,这样就降低了诉讼风险。再者,《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无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这样远比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短,且简便快捷,效率较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样,在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被告人容易自动履行。而民事诉讼要预付诉讼费用等,风险增大,若被告人无偿付能力,可能还要赔上诉讼费用等,并且会增加诉讼成本,但在获得赔偿的范围上远远大于附带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这个赔偿范围很窄,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都不包括在内。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确定的物质赔偿范围大得多。

  综上可知,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要求赔偿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另案提起民事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在现实生活中,采用哪种方式才能最大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要视案件具体情况。刑事被告人少,可支付财产有限,定罪可能较重,判决后执行希望渺茫的案件最好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涉案人多,定罪可能较轻,可供执行的财产充足,判决后执行希望较大的案件,可在刑事部分判决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文案例一中,被告人数较多,处刑较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夏某的父母选择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经济上得到了最大的补偿。而在案例二中,由于李某与田某均系进城务工农民,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两被告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再无经济来源,即使被害人家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胜诉后,也难以执行。而在审判中,刘某的家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两被告为求得酌定从轻情节,按法律规定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家属也是最大限度地取得了经济赔偿。

  新明启伟恒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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