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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别成官场“问责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22:14 人民网

  近日正式出台的《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实施办法(试行)》详细规定了11种情形,如具有其中之一且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应引咎辞职。这些情况主要包括:因工作失职,引发各种严重群体性事件,或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对不力,造成人员死伤、较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在经济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等。

  “咎”者,过失也。政府官员因工作失职、失误主动引咎辞职,在国外已是司空见惯。它彰显了现代社会对相关官员在不构成法定罪责的情况下承担更为苛刻的道义责任的严格要求,能有效提升官员的自律性和工作责任感。但在国内,由于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的作祟,官员“主动”引咎辞职制度长期“水土不服”。不过,从2003年非典开始,国人对“引咎辞职”这个词语已不再陌生。当年,包括原卫生部长、北京市长在内,全国有近千名官员因防治非典“工作不力”而“引咎辞职”或解除官职。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严肃追究失职官员责任的果断动作,在政坛上产生了强大的震荡波!

  为使“引咎辞职”成为官场问责常态,有关法规制度也在进一步完善之中。除了即将实施的《公务员法》首次将引咎辞职制度引入其中外,一些地方性的引咎辞职制度也应运而生——四川规定九种、陕西规定十种、河北规定十一种情形领导干部必须引咎辞职,并赢来了舆论一片喝彩之声。这股强大的官场“问责风暴”,使得人们对公共权力的要求和定位发生了变化。

  但欣喜之余,笔者又不免担忧,“引咎辞职”在少数地方已步入了问责误区。纵观近年来的问责风暴,真正意义上的“引咎辞职”可谓是凤毛麟角,偶尔出现的引咎辞职者多数是在保职无望的状态下做出的无奈选择;一些人甚至把“引咎辞职”作为逃避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护身符”,在风头过后又“东山再起”;不少基层单位热衷于追风赶潮,出台了十条、二十条甚至更多的“引咎辞职”细则,大玩“问责秀”;更有甚者,连小小的村官也乐此不彼,动辄便“引咎辞职”。

  由此可见,要防止引咎辞职成为官场“问责秀”,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设置官员引咎辞职的下限,最好是处级干部或地方行政首脑以上,不要滥用。

  二是“引咎辞职”的规定和细则要实,具有可操作性,只要能问责到位,哪怕三五条也行。

  三是要区分好“引咎辞职”与“责令辞职”的界限。引咎辞职强调的是自查、自责,重点在自律。而责令辞职强调的则是责任追究,重点在他律。如果是诚心“引咎”,必须是先“申请”后“批准”,中间有个时间差,否则便不能视作“引咎辞职”。

  四是要加强官员“引咎辞职”后的监督管理,及时让公众了解其行踪,杜绝暗箱操作和“水里下尿”。

  政府官员引咎辞职,不仅有助于整肃吏治,树立官员“民本”思想,更是加强安全防范,确立行政问责机制的迫切需要。如果有一天,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不再是迫于强大的压力和无奈,而是“主动”回应社会的责问,实实在在地变成一种发自内心的自究行为时,那些“意外”事故才有可能減少或杜绝,也才能走出“作秀”的误区!这不仅是一种良好的官场文化,也是构建谐社会应有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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