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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再访市内几家游乐场所发现商家警示标识多逃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00:02 北方晨报

  本报讯记者王玲报道5月18日,本报报道了王女士的女儿小佳在孟泰公园内的气垫游乐场玩耍时意外摔伤的经历,引发了人们对游乐设施安全问题的思考。昨日,记者调查了市内几家配有游乐设施的场所,发现虽然有些地方的经营者在游乐设施的附近设置了相应的警示标牌,但其中的某些条款却令人疑惑。

  昨日上午,记者在站前地区某快餐店内的二楼看到,一处面积不大的“儿童游乐区”里,一架简单的小型塑料滑梯成了孩子们的最爱。在“乐园”外围的墙壁上,记者看到了醒目的警示标牌,大致内容为一些游玩的注意事项,记者看到一项条款是这样写的:“本设施无偿使用,如发生任何意外,本公司恕不负责。”记者调查发现,其他几家也存在类似情况。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的刘海波律师。刘律师介绍,店家规定的条款与《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不相符合的。按照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店做法是应用店示标语的方式把安全监管责任强加到了消费者的身上,而借此排除自己的责任和损失。虽然实属“无偿使用”,但游乐项目却都涵盖在其提供的服务范围之内,而不应就此虚化其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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