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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停止供暖须提前申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06:58 大连日报

  日前,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供热合同欠款纠纷,为准备停止供热的居民提供了一个参考。

  2003年春节后,梁先生在金州购买了一处100余平方米的住宅。由于每个房间都安装了空调,梁先生在当年的10月25日向供热公司申请停止供热,同时停交了2003年至2004年度的取暖费。当供热公司找他收取暖费时,梁先生以没有接受供热服务为由,拒绝支付。

  在法庭上,被告梁先生据理力争。“我已向供热公司提出了停止供热申请,要求拆除供热设施或关闭供热阀门,但供热公司为了挣钱一直不停热,这简直和强卖东西一样,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其次,当年我家的供热温度没有达到18℃以上的标准,违反了大连市的有关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居住期间虽向原告申请关闭供暖阀、停止供热,但不符合大价发(1999)115号《关于大连市供暖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六条规定———“对不需采暖的用户,允许自愿申请拆除供热设施,必须在每年的9月末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供热单位拆除。”所以,原告在被告超过申请拆除供热设施的期限后,不予批准停止采暖并继续为被告供热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该供热关系应予保护。被告认为原告的供热温度偏低,但又提供不出能够证明该事实成立的有效证据,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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