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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亮出你的舌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07:27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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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陪审员,亮出你的舌苔

  选稿:项凌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顾肃 2005年5月20日 7:26

  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旨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项新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终于在5月份开始实施。由于五一长假,实际上新一轮陪审员的履新是从5月8日才开始的。上岗的时间不多,自然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不太熟悉司法专业程序和相关业务,因而有点生疏。生疏也造成发言少,起的作用不太大。一些媒体较多地关注这些细节问题,但我认为,重要的是时刻记住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和目的,即从制度上维护司法公正,因而需要司法界和社会各界围绕这一目标不断地完善此制度。

  陪审员参与庭审和判案,成为与法官平起平坐的断案者,其根本出发点就是保障司法公正。事实表明,判案人的素质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这里的素质不仅指法律知识和理性判断的能力,更包括道德素质,即能否公正断案,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好的制度能够让这些判案人无法或不便徇私舞弊。人民陪审员的制度设计要旨即在于此。如果所有案件均由职业法官来审,则由于任何一地法官人数很有限,因而目标很集中,容易受到各种各样势力、利益的影响。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恰恰可以弥补这种目标集中的缺陷。因为陪审员来自普通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道德等方面的培训以后,即成为候选人。至于谁参加哪个案件的审理,则由电脑抽签决定。这里的基本条件是,陪审员基数要大,以便让其参与断案的频度不太密集,因而与目标集中的法官相比,显示出其优势。此外,陪审员本身的素质也是一个关键,即除了一定的司法知识以外,还要坚持理性公正和出于公心。在具体制度上,陪审员不能人云亦云,而应坚持自己的合理判断得出的结论,因而必须有判案的实权,而不是职业法官的陪衬。

  要满足这些条件的确并不容易,但又必须认真地落实。从实际情况来看,今次全国法院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做了认真的准备。截至4月10日,全国共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53734名。除西藏因情况特殊外,其余各省(市、区)的2900个基层人民法院中,几乎全部进行了陪审员的选任和培训工作。当然,从统计数字来看,即使全部名额均配齐,全国每个基层人民法院也只有不足20名陪审员。这样的陪审员安排还是目标太集中,容易成为“编外法官”,从而降低其相对于法官的优势。当然,实施工作还刚刚开始,需要一步步地落实。但是我认为,扩大人民陪审员基数的工作决不能停滞,还需要积极地、不停顿地展开。

  从人员构成来看,4月中旬的已选任的26917名人民陪审员中,少数民族人民陪审员2646名,占9.8%;大学以上学历占38.6%,大专学历占48.0%,高中学历占13.4%。职业分布情况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占46.5%,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占33.4%,其他人员占20.1%。从已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来看,学历层次较过去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年龄结构较合理;职业分布比较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少数民族在人民陪审员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但是,美中不足的是,党政机关的人员占了近一半,还是比例偏高,容易给人造成机关干部是陪审员主体的印象。我们虽然不可能让陪审员的构成与人口分布相一致,但干部在人口中毕竟只占几十分之一,限制机关干部的比例应当是一项硬任务,尤其是在今天面临着较多的行政诉讼和涉及权力机关的案件的时候。

  陪审员基数扩大,代表性更广,才能克服一些积弊。比如,目前陪审员在由工作单位支付正常工作报酬以外,还由法院按规定提供一定的补贴。如果目标过于集中,少数人经常参与断案,就容易形成与法官的密切关系,更容易受法官的影响。当然,陪审员参与庭审的自主性、积极性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据报道,新上任的陪审员在庭审和评议时大多不怎么讲话,主要看法官的脸色行事。这种不利情况自然不是一天两天能够很好地改善的,必须培养陪审员的自主意识,提高其主动性。这不仅有助于司法公正,也是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自主管理水平、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措施。

  对一个刚刚开始走上规范化轨道的制度求全责备,显然有失公允。但我们必须认准基本方向,坚定不移地实践、改革,才有前途。倒退没有出路,为人民公正断案是向前进的根本宗旨。一些人过于强调陪审员的司法专业知识。其实这并不是主要问题,陪审员制度主要诉诸陪审员的综合素质和基本道义判断力。今天,我们司法面临的实际情况是,有些法官是因为司法专业知识不足而影响公正断案,但更多的错案则是法官专业知识足够而故意徇私舞弊造成的,法官从寻租活动中通过受贿而获得个人好处,知法而不公正判决。所以,陪审员固然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培训,但显然不能要求他们达到职业法官和律师的专业水准。法官可以进行专业上的咨询,但法庭最终通过一人一票的表决由多数说了算。所以陪审员的独立判断和公正理性更为重要,这也是制约法官的重要因素。尤其是一些大案要案,以及当事人由于害怕判决不公而要求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陪审员的积极作用决不应低估或抹杀。

  (作者系南京大学哲学与法学教授)东方网,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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