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亟待统一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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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08:2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据5月19日《新京报》报道,《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实施办法(试行)》近日出台,规定11种情形下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应引咎辞职:因工作失职,引发各种严重群体性事件,或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对不力,造成人员死伤、较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在经济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等。 责令违规的领导干部引咎辞职,体现了负责任的政府对权力的自我约束,体现了民意。不过,“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已有失范的趋势。去年以来,类似的“数字引咎辞职”层出不穷:陕西出台干部人事改革意见,“十种情形可引咎辞职”,大连也有类似的做法,等等。 领导干部违了哪些规必须引咎辞职,这可以细化,但是,“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前提必须是制度化法制化,必须在全国范围内有相当统一和明朗的标准,而不是政出多门。如果各地有各地的做法,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在这一省属于犯错,到另一个省却没事,这不仅不严谨,也容易引起混乱。 其实,对于引咎辞职问题,中共中央已经批准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都有了严格规范。《规定》明确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规定》并详细列举了九种应该引咎辞职的情形。 笔者因此认为,如果在执行中发现有《规定》不能包括的新现象,那时才需要制定新的规定,但这也应该由中央牵头来做。费十年责任编辑:陈要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