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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期内退货竟要付折旧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09:35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刘昕璐)在三包期内退货,竟要支付一笔“折旧费”。在卢湾区消保委的调解下,消费者才讨回了400元。

  4月底,汪女士在淮海中路某商场以银行卡方式花了3200元购买一台数码相机,没两天就发现异常现象,特约维修部检测鉴定为“非人为因素造成,建议更换”。汪女士立即在购机后的第七天下午赶往商场要求退机,商场柜台以鉴定书上“建议更换”字样为由,只同意换机。

  经长时间协商,商场柜台同意退机,但提出:“收取10%的折旧费和3%的信用卡手续费,合计400元,就是只能退还2800元。接受与否请自便。”由于第二天就过“三包”退货期限,汪女士只得接受“不平等条约”,少退了400元。

  卢湾区消保委明确表示,根据有关规定,这种情况下商家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经调解,商场同意全额退款。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遇质量问题时,务必抓住退货、换货、修理的时间节点,认真查阅有关商品的退换货规定;商场要严格执行有关三包规定,不要随意在售后服务中设置障碍。

  链接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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