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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丢失赔偿竟然论斤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09:48 大洋网-广州日报

  4月份乘飞机去北京的卢先生日前向本报记者投诉称,他随机托运的行李到达目的地后不见了,然而装有价值4000多元衣物的行李竟然只获得航空公司300元的赔偿。据航空公司介绍,航空公司对托运行李的赔偿标准一般是每公斤不超过50元,赔偿的依据是民航总局在1985年颁布、1996年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企业管理研究室副主任谢立教授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类似于行李丢失赔偿这样的规章制度与国内民航业快速发展相比,明显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侵犯了乘客应有的权益,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进行修改。”

  争议:1公斤赔50元是否太低?

  与卢先生相比,旅客方先生的遭遇更惨。去年8月,方先生从阿联酋随飞机托运至大连的行李中,价值4000多元的摄像机和照相机被盗,最后只获得170元的赔偿。

  民航总局1985年制定、1996年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简称《规则》)的第五十一条规定,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大多数人都对行李赔偿标准太低感到不满,家住东山区的卫小姐告诉记者,“现在单一个行李箱就值好几百元了,”她表示,“每公斤不超过50元的赔偿标准的制定距今已经有十年的时间了,是依据当时那个年代的生活水平制定出来的,现在人们可支配收入都已经翻了几番,因此,赔偿标准即使是论斤计,也该提高赔偿的数额。”家住天河区的王小姐告诉记者,“航空公司的这个赔偿标准我早就知道了,所以我一般不会将行李托运。”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这是民航总局规定的相关条文,这一规则已经成为航空公司的一道“护身符”。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航空公司人士坦诚地表示,“这一赔偿标准确实过低,但国家没有明文调整,航空公司也不能自己随意制定赔偿标准。”他还告诉记者,“如果乘客确实不放心自己托运的行李,可以通过‘声明价值’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质疑:“论斤赔偿”属霸王条款

  “声明价值”能否保障旅客权益?记者采访了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吴翔律师,吴律师表示,‘声明价值’也很难保障乘客的权益,因为乘客需要面临举证问题,此外,乘客还要为此支付一笔5%的声明价值附加费。而且根据有关规定,“当行李丢失时,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如果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

  这意味着乘客要承担对行李实际价值的举证义务,“行李都已经丢了,乘客还怎么举证?”吴翔告诉记者。但如果没有乘客的举证,航空公司可能会据此而拒绝赔偿。

  吴翔律师还认为,类似“行李丢失论斤赔”的条款已经侵犯了乘客的合法权益,并且从根本上限制了航空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是民航业的又一霸王条款。

  中国民航干部管理学院企业管理研究室副主任谢立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的电话采访时表示,民航总局制定这一规定的依据是《华沙公约》,根据这一规定,丢失托运的行李每公斤最高赔偿20美元。但他同时指出,这些法规一般都是十年前制定的,而在这十年间,我国经济和民航业都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这些法规已经明显不适应现状,因此,需要尽快修订。(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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