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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书记上任8年侵吞500万 判职务侵占罪获刑1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17:05 东方网

  东方网5月20日消息:村书记刘某在任期间,大胆实现敛财计划,侵吞了本村公款人民币500多万元。日前,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0岁出头的被告人刘某,在1996年2月当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某村民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刚走马上任的他就把本村的工程发包出去,采取签订虚假合同和虚增工程款的手段进行自己的敛财计划。

  1996年2月至2002年6月,刘某先后利用将本村填土挖泥工程发包给谭某承包之机,侵吞本村公款180多万元。

  伴随着一次一次的轻易得手,刘某的胆子也越来越大。2002年10月至2003年12月,他利用本村与某建筑队曾签订代办征地合同之机,指使财务人员采取假借“某建筑队代办征地款”的名义填制现金支出证明单,由刘某在支出凭证的“收款人”栏目上假冒“区某”的签名,侵吞本村公款300多万元,用来冲减自己的暂借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村民委员会的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依照《刑法》规定,判决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国内新闻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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