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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坐牢可以不引咎辞职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00:04 红网

  有报道说,《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实施办法(试行)》将于近日施行。领导干部如出现11种严重失职、失误情形之一者,要引咎辞职。其中一种情形是:“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多次发生重大事故、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见5月18日《中国青年报》)

  看到这样的“引咎辞职情形”,笔者感到十分纳闷。

  我国《刑法》渎职罪那章的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惩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有一次严重失职(“玩忽职守”的一种情形),造成重大损失的,就应该判处刑罚进监狱。

  上述“引咎辞职情形”却是“连续”或“多次”,而且是“造成巨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时才应当引咎辞职。按笔者理解,所谓“多次”是三次或三次以上;“巨大”是比“重大”大得多的反映损失的量词。“连续”是啥意思?三个月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算不算“连续”?十五个月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算不算“连续”?天晓得。如果该《办法》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不远的将来可能真会闹出“干部坐牢还能继续担领导”的国际笑话,其恶劣影响,恐怕不亚于前几天听说的“好警察打死好警察”的奇闻。

  按理说,制定《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广大领导干部,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规范领导干部的履职行为,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防止领导干部中再次出现李真这样的败类。设置犯渎职罪的罪犯都可以不用理会的“引咎辞职情形”,能够实现这个目的吗?这不是自欺欺人吗?

  再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也明确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该法没说“连续”或“多次”而且是“造成巨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时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刚刚制定的省级《办法》岂能违背很快要施行的《公务员法》?难道审核《办法》前,相关人员没有学习对照《公务员法》?

  毫无疑问,该《办法》的出台,至少经过数十人的起草、讨论、审核,说不准还经过多次推敲、研究。透过该《办法》人们可以发现,我们一些领导干部的基本法律知识太少了,工作水平和执政能力太低了,让人民群众十分失望。要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建设和谐社会,任重而道远。(稿源:红网)(作者:路边竹)(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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