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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称买车骗贷200万挥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02:54 人民网-江南时报

  一男子以买车为名,以自己名义或利用他人先后从银行疯狂骗贷10辆轿车,骗贷金额近20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人民币5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3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罚金人民币90000元。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利用汽车消费贷款诈骗银行的案件。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钱某在通过按揭贷款购买汽车过程中,采用私刻公章、开具虚假收入证明等手段,以自己的名义先后与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分行玄武支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城西支行、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城中支行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为由签订贷款合同,骗取上述银行贷款计人民币110万余元,后将有关车辆低价销售给李某等人,所得赃款被其用于挥霍。同时在此期间,钱某以自己开汽车租赁公司需购汽车为名,并允诺由自己还贷,分别骗得张某、过某、王某3人信任,以3人名义先后与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分行玄武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城中支行、交通银行南京分行玄武支行等银行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为由签订贷款合同,后钱某将有关车辆(价值约人民币80万元)低价销售,所得赃款用于挥霍。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贷款诈骗罪、诈骗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据此,原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钱某不服,以“只构成贷款诈骗罪”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市法院认为,上诉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自己名义及利用他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19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原审法院对上诉人钱某贷款诈骗犯罪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于钱某以张某等3人的名义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80余万元的行为,原审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系定性不当。钱某在利用张某等3人骗取银行贷款过程中,伪造了张某等3人的工作单位、收入等事实,张某等3人并无向银行贷款并使用的真实意图,对贷款的去向亦不过问,虽然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故意,但客观上违反了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为钱某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提供了便利,致使钱某贷款诈骗的行为得逞。综上,钱某的主观故意是骗取银行贷款,客观上利用了张某等三人实施了贷款诈骗行为,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银行对贷款的所有权及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其实质是骗取银行贷款而非骗取张某等3人的财产,故应认定其该行为亦构成贷款诈骗罪。据此,市法院撤销原审法院的刑事判决,改判为钱某因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人民币55000元。

  本报记者 殷文静 通讯员 龚达 忠强

  《江南时报》 (2005年05月21日 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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