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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状告教育局索要“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02:56 人民网-江南时报

  因20年前先后出台的两份文件留下了“后遗症”,这段时间,盐城市盐都区教育局再次成为该区一些乡村教师议论的焦点。

  “这两份文件明显存在相互抵触的地方,而且对我们来说是不公平的。”乡村教师凌龙海日前见到记者时这样说。他是盐都区大冈小学的一名从教近20年的教师,因为受这两份文件的影响,目前,他虽然取得了教师从业资格等相关证书,却依然享受不到其他教师同等的待遇。而与他遭遇类似情况的,在盐都区总共还有88名教师。

  为什么在盐都区会出现像凌龙海所讲的情况呢?本报记者调查发现,这件事情还要从20年前的那两份文件说起。

  乡村老师难享同等待遇

  1984年7月20日,盐城市郊区文教局(盐都区教育局的前身)根据当时盐城市郊区乡村教师力量严重不足的实际状况,同时为尽快改善和适应乡村教育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经过研究,作出《关于乡村师范班招生工作》的通知(盐郊教[1984]122号),决定从当年秋学期开始,在盐城市教师进修学校举办乡村师范班,并实行单独招生。得知此消息后,该区一些中考生纷纷放弃了读高中考大学的机会,积极报考了该专业。

  据了解,当年盐城市教师进修学校按此文件要求开设了一个乡村师范班,从盐城市郊区各乡镇共招收了55名优秀的初中毕业生。“当年我们的中考分数均超过了盐城市第一中学和龙冈中学等一些重点高中的录取分数线,而且在当时,教师进修学校也是实行的提前招生。”凌龙海告诉记者,当年报考乡村师范班一方面是为了响应郊区文教局的号召支援乡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主要是因为毕业后能得到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

  然而好景不常,这些学生的命运被随之而来的另一份文件给改变了。第一批55名乡村师范班学生毕业后经过严格考核,被盐城市郊区一些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招录,分配到缺少师资力量的学校进行任教。让这些教师感到奇怪的是,在学校他们这些从乡村师范班毕业的教师却与同等中专师范毕业的教师同工不同酬,而且所任教的学校一直未与他们完善用人关系等关系他们切身利益的手续。“这是我们这些当年从乡村师范班毕业出来的人始料不及的。”凌龙海称,他们所遇到情况完全与当初盐城市郊区文教局的文件不符。

  凌龙海知道事情的真相,是在三年后。事后与凌龙海有着相同遭遇的教师纷纷到盐城市郊区文教局进行咨询,该局的工作人员却拿出了一份盐城市效区人民政府在1987年下发的197号《关于对教师进修学校乡师班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以1984年下发的文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该市教育局批复精神等为由,将原先的文件规定的内容给予了否定。

  “1990年暑假我们才知道原来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事情跟这份文件(指1987年下发文件)有关。”一些教师告诉记者,197号文中明确要求有关单位及时将这份文件中所规定的内容通知乡村教师班的学生,而当初并没有任何单位和领导向他们提及197号文件。

  这些教师在得知此消息后认为,他们被有关主管单位给愚弄了。

  两份文件有相悖之处

  记者在这些教师提供的材料中见到,122号文件第六条中明确指明了乡村师范班学生的学费和毕业去向,指出乡村师范班学生在学习期间所需费用全部自理,毕业后工作不包分配,按需择优招聘录用,在应聘任期内享受合格中等师范毕业生的一切待遇。此外,122号文件还规定,为保持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在应聘任期五年内,不得改行做其他工作,否则,需交培训费二千元。

  此外,当年盐城市郊区文教局还就此文件请示盐城市教育局予以批复。在盐城市教育局的批复中,记者见到“盐城市教育局要求乡村师范班的学生的招生录取要报该局审批,同时还规定只要学生学完全部课程并经考试合格,由办学单位发给毕业证书,并承认其具有中等师范毕业的学历”等内容。

  而记者在1987年由盐城市郊区人民政府下发的197号文件中却看到,这份文件认为122号文件中第六条,有关“在应聘任期内,享受合格中师生的一切待遇”的提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教育局的批复精神,予以撤销,并要求有关单位立即将该通知精神传达给乡村师范班毕业的每一个聘用教师。

  凌龙海指着这两份决定他们命运的文件称,当初他们毕业后被招录分配到学校任教时,有关主管部门和用人学校均未明确告诉他们录用后的人员性质和任教期限。目前,他们的任教年龄均达到10年以上,故应该认定他们为编外教师,同时与所在学校没有固定任期的劳动关系。然而在2004年12月21日,盐都区教育局电话通知该区各镇(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和用人学校,要与他们这些乡村教师完善聘用手续,并签订时间为一年的聘用手续。至此,他们认为有关主管部门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记者了解得知,盐城市教师进修学校在1984年招收过一个这样的乡村教师班外,在次年增扩到3个班招了143名学生。

  老师无奈状告教育局

  在自己切身权益受到侵害时,2005年1月10日,凌龙海等这些乡村教师就此向盐城市盐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期盼得到一个合理的说法。然而,盐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认为这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于同年1月20日,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随后,凌龙海、朱汝进、荣九清、姚干亮、蔡国华、姚

  学中这六位乡村教师将盐都区教育局及其相关单位告上了法庭。盐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2005年5月17日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凌龙海等六位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学校之间是无固定期劳动关系,判令有关单位在限期内与原告补签无固定期劳动关系,判令有关单位在限期内与原告补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判令由学校向原告支付与同等中专师范生在岗教师的工资报酬以及判令学校为原告补办失业保险。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凌龙海等人与教育部门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人事关系进行了激烈辩论。

  凌龙海等人认为,根据当年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应与同等中专师范毕业的在岗教师享有同等的待遇。“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我们补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明确报酬,以及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同是原告的蔡国华告诉记者。而盐都区教育局的代理人则认为,凌龙海等人的乡村师范生和教师身份是在特定的环境和背景下产生的,他们的各种待遇应该按照1987年郊区人民政府下发的197号文件规定执行,此外凌龙海等人从事的是教师职业,签订聘任合同后,与教育局和学校存在的是党政机关、事业组织与聘任教师之间的人事管理关系,而不是企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盐都区教育局无权将他们的身份更改为普通工人,所以教育局和学校是不能把教师作为工人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的。

  凌龙海等人的代理律师、盐城市中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万光德认为,盐城市郊区文教局在1984年下发的122号文件,实际上已经履行了《合同法》中的要约这一条款。万律师告诉记者,当年盐城市郊区文教局作为要约单位,在凌龙海等人入学那天起就与他们形成了培训、就业合同关系。而1987年盐城市郊区人民政府下发197号文件事实上违背了国务院在1986年颁布的第77号令,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如果197号文件合法,那么按已与凌龙海等人形成实际关系的122号文件来讲,文教局就属于缔约行为,理应给凌龙海等人进行赔偿。此外,凌龙海等人的身份和人员性质属于两回事,而盐都区教育局却混淆了这两个概念。

  凌龙海等89人的命运如何,法院将作如何判决,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江南时报》 (2005年05月21日 第十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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