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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买10辆高档轿车 22岁青年骗贷终审被判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04:47 新华网

  22岁青年短短4个月购买了10辆高档轿车,不过他很快落入法网。南京轰动一时的钱波贷款诈骗案宣告终结,二审法院近日将钱波的刑期由18年改为13年。如今,银行和保险公司对车贷已经日渐规范,而回过头来看看这起发生在车贷最为不规范时候的典型案件,教训仍然是深刻的。

  4个月骗贷近200万

  钱波曾经是个“买车大户”,在汽车经销商眼中,这个购买“红旗”、“帕萨特”连眼皮都不眨的青年就是他们的“财神”。2002年7月,钱波偶然听朋友说汽车贷款当中有漏洞,经过观察他很快明白了其中的“窍门”。通过虚假的收入证明和担保,他顺利地以零首付的方式从银行骗到贷款,购买到了两辆车,不久这两辆车就被他低价卖掉了。接下来4个月,钱波采用私刻公章、开具虚假收入证明等手段,以其本人名义先后与4家银行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为由,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110万余元,后将用贷款买来的5辆车低价销售,所得赃款被其用于挥霍。除此之外,钱波还以自己开汽车租赁公司需购汽车为名,并允诺由自己还贷,分别骗得张某、过某、王某三人信任,以三人名义先后从3家银行以买车为由骗取贷款,后钱波将3辆价值约人民币80万元的汽车低价销售,所得赃款用于挥霍。

  二审减少被判13年

  一审法院认为,钱波以个人名义贷款110余万元购车的部分,构成了贷款诈骗罪。但钱波以张某、过某、王某三人名义通过银行贷款买车的行为,则应当按诈骗罪定罪。一审法院以钱波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人民币5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3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罚金人民币90000元。一审判决后,钱波不服,以“只构成贷款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了裁决。法院终审认为,钱波的主观故意是骗取银行贷款,客观上利用了张某等三人实施了贷款诈骗行为,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银行对贷款的所有权及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其实质是骗取银行贷款而非骗取张某等三人的财产,故应认定其该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据此,将一审判决改判为以犯贷款诈骗罪,判处钱波有期徒刑13年,罚金人民币55000元。

  法院提出司法建议

  这起典型的车贷诈骗案件留给人们的是沉重的思考。“如果没有汽车经销商、银行、保险公司的一路绿灯,钱波是不可能得逞的。”一位法律界人士说。

  同样感触良多的南京中院法官在案件审理结束后特别向一家保险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在该书中,法官提出了如下建议:

  1、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提高员工责任心。本案中,你公司经办人对于钱波提供的其本人及他人虚假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不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即予确认,导致案发后有关当事人均无偿还能力,已由你公司先行向银行赔付;

  2、加强对员工的素质教育,提高员工的分析判断能力。本案中,钱波以开办汽车租赁公司为名,在你公司申请担保了6辆轿车。你公司经办人在没有审查其开办公司的理由真伪的情况下,轻信了钱波的谎言,同意为其提供保险。如果你公司经办人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和判断能力,应该能够较早地发现其中的破绽,避免风险的发生;

  3、在发展业务的同时,严格核查审批制度。当前,保险业务竞争性很强,在发展业务的同时,更要完善并严格遵守核查、审批程序,避免不应有风险的发生。(通讯员龚达刑二 记者 宗一多 马乐乐)(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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