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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罚对治理学术环境有重要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05:27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5月20日电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余雅风博士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河南这一判罚对治理学术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余雅风介绍,在美国,假学历一旦被发现,除了因欺诈罪受到起诉,还要接受罚款的处罚。在德国,最近有名男子为了在政府部门谋到一个理想职位,伪造了硕士文凭,被查实后,即遭到司法部门的指控,根据德国法律,持假文凭按欺诈罪处置,并处以1000欧元以上的罚款。在韩国,对持假文凭者同样要提起刑事诉讼,如果是政界人士持假文凭,则取消其当选资格,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余雅风认为,刘志刚一案从表面看,刘似乎只是为谋求一个令人羡慕的工作,但实质上他是为了得到该职位的优厚待遇。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且骗得财物巨大,已经构成了诈骗罪。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著名刑事诉讼法学专家陈光中教授也称,从媒体报道这个诈骗案的案情来看,法院的这一判决“没有问题”。

  随着我国对学历的重视,学历造假、欺诈行为也大量出现,包括假冒国外的高学历应聘教师职位。余博士认为,之所以这种现象屡有发生,是因为社会更多关注的是制贩卖假文凭,而对“消费”假文凭只是从道德上予以遣责,以至于造假丛生,学术诚信下降。因此她认为,我国首例学历欺诈案的判决,对于我国法制建设和治理学术环境都有重要现实意义。

  但是,余雅风也谈到,这并不意味着此后所有的学历造假行为都构成犯罪。她说,学历造假是多种多样的,是否构成犯罪,要看造假行为的法律适用,主要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对对方决定的作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例如,一个硕士生以硕士生的名义应聘,其简历可能有夸大的成分,但一般来讲,真正产生影响的是其硕士学历。她说,我国《学位条例》规定了不同学位获得者应具有的条件,这是硬性的规定,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就不具有该学位,冒充或假造都违反了该法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作者:实习生 杨思远 记者 万兴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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