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费用不应该计入商品房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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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13:01 海峡网-厦门晚报 |
相关管理办法广征意见 本报综合消息昨日,省物价局拟定的《福建省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广大市民、有关部门及企业征求意见。据悉,意见稿包括商品房的成本构成、不计入和计入成本的费用等内容。 待各有关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后,这部备受百姓关注的新规将正式实施。此举是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品住房价格行为,加强对商品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监管,切实制止商品住房交易过程中各种价格欺诈行为。 根据意见稿,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购房者提供银行按揭证明、预售房屋转让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采取预约、预购、更名等性质相同、内容相似的形式,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不得计入商品房成本的六种费用包括:用地规划红线内经营性用房和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与开发经营无关的各种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留的房屋建设费用;各级财政拨款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延期交房,超过规定过渡期限而发放的过渡补贴费用;按国家规定不能计入商品住房成本的其他费用。 (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