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哪些费用不应该计入商品房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13:01 海峡网-厦门晚报

  相关管理办法广征意见

  本报综合消息昨日,省物价局拟定的《福建省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广大市民、有关部门及企业征求意见。据悉,意见稿包括商品房的成本构成、不计入和计入成本的费用等内容。

  待各有关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后,这部备受百姓关注的新规将正式实施。此举是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品住房价格行为,加强对商品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监管,切实制止商品住房交易过程中各种价格欺诈行为。

  根据意见稿,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购房者提供银行按揭证明、预售房屋转让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采取预约、预购、更名等性质相同、内容相似的形式,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不得计入商品房成本的六种费用包括:用地规划红线内经营性用房和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与开发经营无关的各种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留的房屋建设费用;各级财政拨款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延期交房,超过规定过渡期限而发放的过渡补贴费用;按国家规定不能计入商品住房成本的其他费用。

  (厦门晚报)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非常阿杜
非常阿杜精彩铃声
Beyond
Beyond激情酷铃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