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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死人也能做卖房公证(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13:55 信息时报
怪!死人也能做卖房公证(组图)
  陈女士指着户口本上“死亡注销”的字样说,前夫已经在2004年8月病故被注销户口了。
怪!死人也能做卖房公证(组图)
  刘某2001年在离婚协议书上的签名,写的“刘”字是繁体的,图右则是刘某今年在委托书上的签名,其时他已病故。

  本版撰文 时报记者祝勇 本版摄影 时报记者 巢晓

  广州市民陈女士的前夫去年8月因病去世,留下一处房产由前夫的父亲和儿子共同继承。但今年4月份,陈女士去查询房产时,惊奇发现“前夫”竟于今年1月份到市公证机关办了“出售房屋委托书”公证,委托某家房产公司将房产转卖给了别人。

  前夫去世大半年,怎么可能在今年1月“死而复生”去办理委托公证?百思不得其解的陈女士近日已递交行政起诉状,分别将广州市房管局、广州市公证处作为被告,要求依法撤销该份委托公证书和已变更的房产证。目前越秀区法院已受理这两个案件,将于近期开庭。

  离奇

  前夫去年已病故 今年竟委托卖房

  陈女士介绍,她于2001年离婚,而前夫刘某2004年8月底因病去世,留下天河区沙东街一份房产,经广东省公证处作遗产继承公证,由17岁的儿子阿亮和前夫父亲共同继承。由于父亲年事已高,住在河源,没有亲自来,而是让前夫的弟弟来广州代为办理继承公证。陈女士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多次催促前夫的弟弟一起去房产部门办理更名,但对方一直说暂时没空。

  房产公司受委托卖房

  今年4月份,陈女士再次到交易中心查档,发现该房产已被市内某家房产公司卖给一名陌生人!据工作人员称,这家房产公司持有一份签有刘某名字、经过公证的“房屋出售委托书”,全权代理刘某对该房产进行出售等各项事宜。

  “这绝不可能!”陈女士感到不可思议,前夫生前并无立遗嘱,没有对这份房产作特别安排,所以才会按法定程序由儿子和父亲共同继承,但两名继承人还没去办理更名,怎么就突然冒出家房产公司来,而且还受到前夫的全权委托呢?

  委托书上有“刘某”签名

  为了弄个究竟,陈女士请了律师调查取证,调查的结果令她吓一跳:该房产公司持有的“房屋出售委托书”,上面确实有前夫的名字,也经过广州市公证处作了公证,但签署的日期却是在今年1月份,但实际上,前夫刘某去年8月底就已经病故!

  昨日,陈女士向记者出示了律师搜集的这份“委托书”,记者看到,该份“房屋出售”委托书写明,“刘某”委托市内某房产公司黄小姐为合法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全权代表委托人办理沙东街该房屋的相关手续及签署有关文件,包括出售该房、取回房产证、办理房产登记、注销登记等多项手续。

  委托书上有委托人刘某的名字和日期“2005年1月13日”,委托书背面是一份公证书,广州市公证处某公证员于1月14日对该份委托书进行了公证,证明刘某在委托书上签了名,公证号为“(2005)穗证内经字第4260号”。

  陈女士再向记者出示了另一份证据,是有关部门出示的户籍人口信息,证明沙东街该房户主刘某,已于2004年8月31日进行了死亡注销。

  “刘某”签名不同往常

  陈女士说,她不知道公证人员当时是如何对照委托人本人和证件的,从而做出“证明刘某在委托书上签名”的公证。而且,前夫每次签名写“刘”字都习惯繁体,在与她办理的离婚协议书上,“刘”字就是繁体字,而市公证处做的“房屋出售委托书”上的前夫签名,却是简体的“刘”,并且两次签名的笔迹也不一样,不知道公证人员当时有没有对照这些。

  起 诉

  递交行政起诉状告房管局公证处

  陈女士称,前夫的丧事都是前夫亲戚家的人办理,前夫的各类物品也都由他们保管清理。前夫去年已去世,今年“前夫”却签名将房子委托给别人卖了,并且还各类证照齐全,她不知道这个去签名的人,是怎么弄到前夫的各类证件的,并且能让别人认为他就是刘某,她唯有通过法律途径来得到答案。

  近日,陈女士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向越秀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将广州市房管局、广州市公证处分别列为被告,要求依法撤销该份委托公证书和已变更的房产证,目前越秀区法院已受理此两案。

  据悉,起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房产登记案,原定于2005年5月12日开庭,但由于该房产另一继承人即刘某的父亲远在河源而没有到庭,法院庭询后决定延期开庭,并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其父亲。而诉广州市公证处撤销公证书一案,越秀法院已定于2005年6月8日开庭审理。

  部门答复

  “刘某”证件齐全 一切按程序办理

  究竟公证机关当时是如何对该委托人做的公证?19日上午,记者来到广州市公证处,秘书科负责人接待了记者。

  市公证处:

  完全按法定程序办理

  该负责人表示,市公证处对此事尚不知情,需要进一步查实。而由于公证员们都做过很多公证,加上此事相隔这么久,该公证员可能一下子记不清。市公证处将尽快派人核查后再给予回复。

  昨天下午,记者再次与该负责人联系,得知已安排专人将该份卷宗调出来查看,也向当时经办此公证的公证员调查了解,对当时情况已基本了解,从目前调查结果来看,可以肯定当时公证员是完全按照法定程序来办理的。

  房产公司:

  来人样子与照片上差不多

  19日,记者同样来到该房产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市场部经理表示,由于当时签订委托书的该公司员工黄小姐只是负责办理房屋出售环节,对整个事件全过程并不知情,不方便接受采访。该公司法律顾问欧律师向记者介绍了情况。

  欧律师介绍,经过了解调查,该房产交易过程都是按照法定程序来办理的。当时确实是“刘某”本人来做房屋出售委托,出示了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离婚协议书等,而且都是原件,公证员当场对照了“刘某”和各类证件照片,确认后才签名。要不是刘某前妻陈女士突然提出刘某去年已病故并向法院起诉,大家对此事都没什么印象,根本没觉得有什么异常。

  “来的人样子与照片上差不多,各类证件原件都齐全,各方面要求都符合,我们也只能通过这些来判断。”欧律师表示,就像有个长得一模一样的人拿着另一人的身份证去银行取钱,又能准确说出密码,银行当然不能拒绝他取钱。

  律师说法

  如属他人冒名顶替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创展律师事务所敖环宇律师介绍,此案如能确认刘某已于去年死亡,而“委托公证书”是他人假冒签订,根据《广东省房地产登记条例》第1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采取非法手段获准登记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疏忽导致核准登记不当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撤销已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书;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57条规定,公证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公证书。

  敖律师还介绍,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构成诈骗罪。如果有关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能确认是他人冒名,那么此假冒刘某的人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广东省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市人大代表朱永平律师表示,此案如能确认刘某的“委托书”是他人假冒,从表面程序看,“刘某”提供的各项证照资料都符合条件,有关部门从职权范围来做,只能从证件上检查核对,不能对个人做出识别,要防范确实很困难。这透露出我国“身份确认”制度上的落后。

  据介绍,目前,港澳地区及国外不少地方已采用“指纹制度”,即在身份证上有“指纹识别”,这样可以更大限度避免冒名情况。而我国直到如今的“第二代身份证”上,都还没有引进“指纹识别”这一先进技术,导致对个人身份准确识别的难度大。朱律师主张,我国应尽快提高在社会保障和公民权益保障上,个人身份核对所要求的条件。

  小知识

  委托卖房公证程序

  按法定程序,做“房屋出售”等委托公证,需要当事人也就是委托人与公证员见面办理。且委托人还必须带齐身份证件、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不能由他人代办,或者缺少相关证件。而如果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确有困难的,公证处还会派公证员到当事人的住所地办理。无论怎样,公证员都需要与委托人本人当面办理。(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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