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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肇事逃逸岂能党内警告了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2日00:13 红网

  3月23日,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110指挥中心副主任沈诺(又名沈纯)驾车肇事逃逸。5月16日,温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对此事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认为沈诺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但没有作出任何处罚。目前,沈诺只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5月10日20日《现代金报》)

  一起普通的追尾事故却牵扯出了一大串事情:自称警察却肇事逃逸,一查用的还是套牌车,私了不成竟然编出个“朋友”来“顶罪”。尽管事实很清楚,肇事者也只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笔者遗憾:党内处分能代替法律处罚吗?能代替行政处分吗?如果换了普通公民肇事逃逸,能照此处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于200-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根据第101条第2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沈诺开套牌车属于挪用他人牌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应当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而且沈诺涉嫌作伪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妨碍作证罪的要从重处罚”。有如上的法律依据,沈诺还只被党内警告,能这样轻描淡写地处理吗?难道这些法律规定在警察面前变成了一张废纸不成?

  还有一个问题也需调查,沈诺的宝来车为什么要用套牌?笔者从网上查到,一辆基本型的宝来也在十三四万元,如果正当渠道买的车,凭警察身份办个牌照可以说轻而易举。但沈诺的宝来却未上牌照。温州车管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那些套牌车“上不了牌照”,因为多是没有合法手续的车辆(包括赃车、走私车、内部处理车、组装车等等)。沈诺的宝来车是否有问题?读者都觉得可疑,当地有关部门是没有怀疑呢,还是不愿深究?

  警察驾车肇事逃逸,事实清楚,肇事者却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未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也未受到任何行政处分。有关部门为什么就不作为呢?难道肇事者是警察就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不追究行政责任吗?我国没有一部法律规定警察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也没有一部法律授予警察拥有法律和行政豁免权。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警部门在受理交通事故以后24小时内应当对违法方做出处罚,对吊销驾驶执照的情况是3天。然而,3月23日沈诺驾车肇事逃逸,至今对沈诺也没有任何处罚,难道有关部门真想不了了之吗?

  警察驾车肇事逃逸,如果可以不了了之,那普通公民肇事逃逸,也能不了了之吗?事实上,那是不可能的。同事肇事逃逸,却是两样处理,难道法律在公民(警察也是公民吧)面前不平等吗?警察驾车肇事逃逸,本来就该从重处理,当地有关部门凭什么不作任何处理?我国《宪法》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不平等用法,谁就是在违法。

  虽然这只是个案,但是影响很大,一是影响警察声誉,败坏公安部门在人民心中的形象;二是影响政府形象,行政不作为的政府如何让群众信赖?三是影响法律公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法律不平等待人,又如何建设法治国家呢?这是个案,却不是小事,希望有关部门合理合法地处理,不要让群众失去信心啊。(稿源:红网)(作者:张魁兴)(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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