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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闻贪污款也能报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2日00:13 红网

  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既是一种腐败现象,也属于犯罪行为。对贪污犯进行必要的法律制裁,是很有必要的。可是,你听说过贪污犯因贪污被追回的赃款也能报销的事情吗?

  这样听来让人难以置信的事,还真的就发生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河南省唐河县某乡种子站站长刘某因贪污罪于2001年6月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退赔赃款17345元,同年9月4日,刘某以贪污罪被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处于缓刑期间的刘某,本该痛改前非,但他却不思悔改,认为退赔赃款吃亏太大,就生出了“妙招儿”,自制条据,将退赔的贪污款说成是罚款,自己签字后,在单位入账报销。唐河县检察院在对发案单位回访考察时发现了这一线索,遂再次对刘某立案侦查,于2005年3月25日决定对其批准逮捕。(5月21日《中国青年报》)

  贪污款也能报销,这事无异于天方夜谭。刘某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说明他的贪污行为已经触及了法律,且已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法院能对其再判为缓刑,很可能就是因为追回了他贪污的脏款。本来,这一教训对于刘某就够沉重的了。因为自己的贪污行为,使自己承受了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按说就该认真思过改过,重新做人。谁知这人不但没有认真反思自己的过错。竟然想出了让人哭笑不得的绝招,竟把自己贪污的款项作为罚款,名正言顺地在本单位的账上报销了。刘某的这一愚蠢行为,既幽了自己一默,也会法律开了一个不小的玩笑。他还在缓刑期间、法院检察院还在监督着他。他的胆子都这么大,敢于作祟。如果没有监督的话,说不准他还会干出什么惊人的事情来。

  刘某的行为是为可憎。但是,透过这件事。我们不禁想问,对刘某所管辖的上级领导部门是否也有失职行为。前些年,一个人要是触及法律后,第一件事是先开除他的公职,然后再考虑判刑的问题。这些年法律上没有这条规定了。那么,最起码的一点,一个随时都想伸手捞一把的人,犯了贪污罪后,在其缓刑期间,能否继续担任领导职务,还是值得考虑的。有贪污行为,就说明这个人靠不住。既然不可靠的人,还能让他继续担任领导职务吗?刘某自己能签字报销条据,说明他还是本单位的领导。把一个贪污犯放在领导岗位上,无异于把鱼送到膻腥味的馋猫口里。

  从缓刑犯刘某为自己报销贪污款这一典型案件中,使我们更为清醒地看到,反腐倡廉、反对贪污腐化等职务犯罪的确还是任重道远,任务艰巨。各级党政组织、纪律检查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此类现象决不可掉以轻心,马虎从事,而是应该常抓不懈,警钟长鸣,使有此类犯罪动机的腐败分子无机可乘,无利可图。一旦发现他们的犯罪事实后,就应严惩不怠,不可手软。(稿源:红网)(作者:陈旭)(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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