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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开审亿元贪污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2日09:2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据新华社电

  温州建设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余小唐涉嫌贪污上亿元公共财物,于5月20日在温州中院受审。余小唐因与杨秀珠案有牵连而“东窗事发”。

  指控

  变更股权侵吞一个亿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4年8月,时任国有独资的温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经理的余小唐组建温州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公司)。1996年间,余小唐在未经建设集团公司批准,未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况下,将城开公司、城建配套物资的股权从诚达公司中退出,而让温州市金田电缆公司筹集260万元资金,收购城开公司和配套公司在诚达公司总计52%的股权。

  1998年间,余小唐推举黄某为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1999年,余小唐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将金田公司在诚达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自己。2000年,余小唐以“陈日升”名义、黄某以“董雅珍”名义各在诚达公司增资900万元,将诚达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至2300万元。后来,余小唐同意黄某将其持有的以“董雅珍”名义在诚达公司的39.1%股权退出。2001年3月,余小唐将“董雅珍”900万元股权全部转给自己所有。

  尔后,余小唐则将诚达公司的一些大楼物业和收益抵给黄某,以扯平黄某的900万元股权。至此,诚达公司的股权都变成余小唐的。

  公诉机关认为,余小唐侵吞1.16亿余元的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辩护

  并无侵吞公共财产故意

  余小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余小唐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理由是,余小唐在主观上无贪污的故意。余在组建诚达公司中,以及后来他找金田公司收购城开公司、配套公司的股份,都没有侵吞公共财产的故意。

  其次,诚开公司企业亏损,余小唐无钱可贪。

  第三,余让金田公司收购城开公司、配套公司的股份,使国有资产实现了保值,余小唐有功无过,更谈不上贪污。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合议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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