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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万能的(涂龙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2日09:40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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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不是万能的(涂龙科)

  选稿:上官贤 来源:东方网 作者:涂龙科 2005年5月22日 9:39

  日前,笔者无意中看到一则消息,北京有律师针对我国公款吃喝盛行的现实,向外界发布了他花3个月时间拟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餐饮票据管理法”。该律师认为:公款吃喝危害很大,但一直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关键就在于没有一个制度的约束。而在制度性的约束当中,最有效最持久的莫过于法律约束,所以就拟了这部立法建议。该律师并说,通过这部立法建议,他希望不仅可以遏制公款吃喝,还能“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人社交的方式”。

  笔者认为,该律师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根据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一年用在公款吃喝上的数额是2000亿元人民币,2000亿,分摊到13亿人身上,每个人也有好几百。但从该律师身上透露出来的在我国现阶段具有相当代表性的法律乐观主义情绪,的确很值得我们深思。我们可以反问一下:法律是万能的吗?仅凭一部法律就足以“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人社交的方式”吗?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法律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相对于经济基础等社会组成而言,法律只是被决定的因素。法律是社会现实的结果,或者说是包含所有经济、历史、文化和其他成分的社会环境的产物。正如历史法学派的学者们的所主张的,法律在相当的程度上是在一个社会共同体的历史、文化、民族精神等基础上“生长”出来的,而不是人为的刻意创造。因此,整体而言,法律受制于社会,法律不可能超越社会的发展水平而创造社会。相反,不顾社会的现实适应性,人为的刻意“制造”法律,这样的法律通过出来之后终究会变成一纸空文。

  其次,古人有云:徒善不足以从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定出来自然不难,但制定出来之后的法律要真正落到实处,行之有效,仅仅有一部法律是不够的。作为条文的法律,哪怕制定的再好,在逻辑上再完满,也是需要实际生活中的具体的人来执行和遵守的。如果一部法律制定出来后,法律本身并没有相当的社会认同度,甚至执法者对相关的规定也不以为意,那么这样的法律是难免会面临“高处不胜寒”的处境,最终的结果只是法律的尊严受到损害。

  再次,法律就其性质而言是保守的,法律一向是社会的保守力量。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表现方式,对产生它的社会环境起着决定性或者说稳定性作用。因此,它加强并捍卫各种既定的社会秩序,排斥任何可能危及既定的社会秩序的变革。法律对社会的作用方式是维护和稳定,而不是破除和变革。当然,无论在历史和现实中都存在“变法”的例子,问题恰恰在于“变法”成功情形中的“法”所代表的社会关系已经成为社会的主流力量,是一种社会的稳定力量。

  所以说,法律的作用是有其局限性的,法律也有其特定的作用社会的方式,希望通过制定一部法律来改造社会,实现“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人社交的方式”是行不通的,是对法律作用的认识误区。当然,必须申明的是,笔者并不认为公款吃喝是正常的社会风俗,而是不赞成对法律缺乏必要的理解情况下,动辄以法律的名义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事实上,在我国而言,轻易动用法律手段的情形是比较多的,例如前几年轰轰烈烈的各地“禁鞭令”,在经过几年的运行之后,发现缺乏必要的社会基础,有被纷纷废止。法律被废止并不是一个问题,问题在于在法律有效期间内,法律事实上存在而不被执行会破坏人们的守法习惯,大家会想,法律其实是可以违反的。细思之,动辄启用法律的法律万能观念究其实质还是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在这种法律工具主义的语境里,法律不是信仰的对象,而只是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法律工具主义利用法律,而不是维护法律,法律有用则用之,无用则弃之,导致法律朝令夕改,最终损害的法律的尊严,侵蚀法治的基石。东方网,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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