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煤矿风险抵押金最高交纳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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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2日10:19 石家庄日报 |
新华社石家庄5月21日电(记者杨守勇)为推动企业加强安全投入,改变安全事故后多由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的现状,河北省政府日前出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煤矿生产企业需预先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标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最高交纳限额1000万元。如同一家企业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或一次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该单位风险抵押金标准提高50%至100%。 河北还规定,风险抵押金必须按期交纳,标准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一次交清,超过30万元可以分三年交清,首次交纳不得少于同行业最低交纳标准的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