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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 病历要有记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2日11:37 东南快报

  本报讯我省将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检测力度,近日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福建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对药品经营单位、医疗机构等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通知要求,医务人员若发现病人发生药物不良反应时,要在病历中记载,并按规定上报;药品经营企业要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内容。(来源:记者陈懿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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