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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会见亲属权利应明确写入刑诉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0:31 红网

  5月20日上午,在行刑前,死刑犯张文(化名)获批准,与家人见上了最后一面,他也成为辽阳市第一个被允许在执行死刑前会见家属的死刑犯。(5月22日《辽沈晚报》)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权,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历的惩罚手段。在人们的心目中,死刑犯似乎是没有什么权利可言的。对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临刑前是否可以同他的亲属会见,过去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一审、二审判处死刑判决在生效前,被告人仍属于未决犯,是不允许与外人包括亲属会见的。而核准死刑的裁定一般均与执行死刑的命令一起下达,在将死刑犯押赴刑场前才得以宣布,所以一般死刑犯是没有与亲属会见的机会的,其请求也不会被允许。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制观念的加强,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现代法治的核心就是人权的保障。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是我们制定所有法律的目的之一,也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从理论上说,刑法可以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政治权,直至生命权,但罪犯的人格权却是无法剥夺的,死刑犯应有尊严地死去。这种尊严应该包括刑前遗嘱的交代、以及和家人相见最后一面的权利。有鉴于此,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98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此后,北京、安徽、辽宁等地法院据该条司法解释出台了准许死刑犯行刑前与其家属见面相关规定。今年3月,为了让一名死刑犯见妻儿最后一面,安徽省淮北中院还破天荒地同意把死刑犯行刑推迟了一天。

  从历史上看,中华法系向来就有尊重死刑犯临终权利的司法传统,中国古代在行刑之前,司法机关会允许亲戚会见死刑犯并免费提供一顿丰盛的“上路饭”。安排死刑犯会见家属,是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同时也能让死刑犯的家属对罪犯行为的严重程度、法律的严肃性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将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歌德曾有过这样一句名言:“不管应惩罚人、还是关爱人,必定把人当人看。”准许死刑犯在临刑前会见亲属就是善待死囚最后的人权,不仅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人文关怀,更是国家和社会进步、文明程度提高的标志。当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死刑犯会见亲属”作出规定还远远不够。笔者认为,要将死刑犯会见亲属的提起、批准、实施等相关规定明确写入刑诉法中,使尊重人权、人道主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能进一步得到体现。(稿源:红网)(作者:王威)(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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