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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行性论证”是决策可行的重要保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0:31 红网

  根据政协委员的建议,北京市政府研究室表示,将在今后有关直接涉及市政府重大决策或方案制定的研究工作中,引入不可行性论证。(5月22日《北京青年报》)

  “不可行性论证”,就是逆向思维论证,是科学决策程序的重要环节。当政府的一项新政策、新规定,或者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出台前,在有关部门的可行性计划提出的同时,组织另外一批人员,进行该项目的反向论证,即不可行性论证,给政府提供双向而且集中群体智慧的有价值的参考,对不可预测的情况提前采取预案和防范措施。

  如今,在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中,决策形式不规范,用美好的憧憬和想像拍胸脯,用合法程序做违规的拍板,用少数人的态度左右多数人的意见等问题,是导致决策不科学的重要原因。建立“不可行性论证”工作机制,可以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建立“不可行性论证”工作机制,是推动民主集中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把“不可行性论证”工作机制,作为决策的重要环节,在决策之前,尽可能地把来自实践、来自群众、来自基层的各种不同意见建议集中起来,供政府民主议事参考,以便科学决策,这是民主集中制在政府决策中的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的体现和要求。实践证明,重大事项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建立健全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才能有效落实。

  建立“不可行性论证”工作机制,是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执政能力、重大政方针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最终都要反映到政府议事和决策机制上,都必须要有科学有效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做保障。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决策之大忌是感情用事,一厢情愿,听不得反面意见.更重要的是,有了完善的政府议事和决策机制,领导班子成员间就会加强了解,减少分歧,形成合力。

  建立“不可行性论证”工作机制,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指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是防止以权谋私的根本举措。权力运行不规范,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这是产生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根本原因之一。建立“不可行性论证”工作机制,将有助于从权力运行实体和运行程序方面进行规范,实现领导集体权力运作的规范化,也更加有利于运用领导集体和群众的力量,去实施决策方面的监督。

  建立“不可行性论证”工作机制,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根本举措。十六大报告指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进一步深入理解其中的含义,就是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和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反映到政府决策上,民情是决策的基础,民意是决策的方向,民智是决策的依靠,民力是决策的检验。建立“不可行性论证”工作机制,就是要把民情、民意、民智、民力更加充分地反映和发挥出来,进而使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实现。

  “不可行性论证”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保证,只有明白了决策为什么不可行,才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可行,防止盲目决策和决策失误。(稿源:红网)(作者:徐云鹏)(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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