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偷挪51万炒股 7名客户向银行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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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2:29 东南早报 |
早报讯(记者许晓旋通讯员陈辉峰)一名银行职员,通过工作便利,以银行集资理财基金项目投资为名,承诺将以高于存款利率的利息回馈客户,吸引了7名客户共计51万元的投资。然而客户投资的这些钱却没有存进银行,而是落入这名职员个人账户进行炒股。在索赔遭拒的情况下,7名客户将该银行告至湖里法院。 据客户起诉,2001年,李某艺在厦门市某银行湖里营业网点海天分理处缴交了19万元,用于集资理财基金项目的投资,当时银行经办人员李某平承诺将高于存款利息回馈客户,并为李某艺办理了一张盖有银行公章的“现金收入凭证”及一个空头账户,告之今后每月将把投资回报的利息打入该账户内。 随后,李某艺介绍了自己6名亲戚好友,找这名银行职员参与了这次投资,共计51万元。从2002年7月20日至2004年3月,这名银行职员从自己的账户,用ATM机自动转存利息到李某艺的银行卡账户上,共计6800元,但此后便再无任何利息。 经调查,这名银行职员擅自使用银行的业务章,杜撰出投资理财项目,以高利息骗取客户投资资金,然后将骗得的51万元用于炒股等其他个人用途。为了掩人耳目,这名职员每月按时为这些投资客户打入“利息”,直到股票崩盘无力支付利息,这才东窗事发。 银行方面表示,客户交给这名银行职员的款项,并未进入银行账内,而由这名职员转存到自己账户内。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存折是承担银行与客户的法定债权债务关系,除此以外都不是有效凭证,7名客户在“现金收入凭证”上开户账号的金额为“0”,因此与凭证记载账号内金额不符,凭证无效。银行据此请求驳回7名客户的诉求。目前此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