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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技术”抑腐反贪的局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2:38 舜网-济南日报

  周士君

  在反贪领域“政策驱动”屡屡搁浅的当口,“技术驱动”却在一路高歌猛进,四川检察机关已启用了测谎仪协助查贪官机制。5月14日的《潇湘晨报》还刊发了一篇“让技术手段成为反腐利器”的文章,对青岛市纪委将启用针孔摄像机和录音机等技术手段加大反腐力度寄予厚望,甚至断言这些技术手段将会“成为让贪官丧胆的反腐败利器”。对此种夸大技术手段的观点,笔者实在不能苟同。

  的确,以先进的“技术手段”取证,可以从某种程度上打破取证难的瓶颈,但“技术手段”的局限性也同样十分明显。比如测谎仪作为高科技手段,用于审讯却只能作为辅助手段,因为再先进的仪器,归根结底还是由人去操纵,所以也就不能保证百分之百地准确。几年前,在昆明轰动一时的警察杜培武杀妻案,就是靠测谎仪“认定”的,可事实证明测谎仪同样会“说谎”。若不是真凶落网,杜培武岂非要被冤死?此外,湖南省检察院也曾用测谎技术成功侦破一起由银行年轻出纳演出的贪污案。然而其“成功”却是在阳某心理防线彻底崩溃甚至瘫软在地的情形下取得的。若被测试对象是一个老奸巨滑且整日靠说谎谋生的贪官,测谎仪能否依然神勇,恐怕就很难说了。“心理测试技术并不是所有案子都适用,也不是什么都能测,更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作测试员。”否则,不仅会毁了这项技术在中国的发展,更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这是测谎技术权威——中国公安大学的武伯欣先生的一句忠告!

  不错,运用必要的技术侦查手段反腐败是国际刑法界的共识,我国也理应有所借鉴。完全否定某些技术手段的科学性和准确度固然有失偏颇,可高估其作用同样十分危险。因为技术毕竟只是手段,它甚至会成为一柄“双刃剑”,既有可能成为发现证据的利器,更有可能成为捏造假证的祸端,假若它不能建立在完善有效的反腐机制之上,就不仅会一无所为,而且还可能因为某些人过高估计其作用而陷入“以测代侦”的泥淖。被冤枉的警察杜培武的悲剧,正是在这种情形下上演的。要使技术侦查手段在我国成为反腐败的重要利器,有一个更重要的前提,就是必须首先使我们当下应有的反腐体制和法律程序健全并完善起来。因为只有建立起令官员“不敢贪”又“不能贪”的政治体制或基本制度,才能让更多的腐败分子真正明白什么叫“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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