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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倒垃圾者罚5万 省城"管"垃圾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2:49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伊远)5月10日—18日,本报曾对有人往滹沱河乱倒垃圾的情况进行了连续报道,昨日,记者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获悉,从6月1日起,省会将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省会的建筑垃圾管理及处罚实行最新的管理办法,对情节严重、乱倒垃圾者可处5万元罚款。

  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同时,对于单位和个人不按相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在经济上也将给予严厉惩处。

  据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介绍,省会对乱倒垃圾等违章行为的处罚及管理,一直使用的是1993年制定的《石家庄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原有规定在处罚额度和规定内容上都已不能适应省会目前的状况。从6月1日起,省会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石家庄市出现的乱倒建筑垃圾、随意处置工程渣土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今后凡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建筑垃圾单位在运输时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将由省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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