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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塑料袋蒙不住事(经济茶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4:52 人民网-人民日报

  高云才

  类似“黑塑料袋”的事情还真不少:车主投保后得不到相应的保险权益;电话卡不退余额;退预定购房要没收定金;物品损坏要高价甚至天价赔偿

  在一个小城的火车站附近,水果摊主卖橘子,吆喝得紧。他的橘子的确新鲜,橙黄可人。摊主热情,主动帮我挑选好的,用黑塑料袋装好。一看秤,还高高的。上火车后才发现,买的全是烂橘子。思来想去,是摊主趁我低头在包里取钱的时候,迅速掉包,从桌子底下拿出另一个黑塑料袋给我。学问就在这黑色塑料袋,原来是一个障眼法。

  如果心宽一点,小商小贩用黑塑料袋,有些越轨,或可原谅;那么,一些正规的大公司、大企业用这种障眼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则无论你如何心宽,也是难以接受的。遗憾的是,这种事情常在我们身边发生。

  比方,车主面前就遇到了一个大大的“黑塑料袋”:保险费设立最高限额。有关车险条款规定,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这么长的专业用语,通俗地讲,就是:如果发生了重大事故,发生的抢救等相关费用在限额外的,另行计算。计算公式是,车主只能获得最高责任限额30%的赔付,剩下的70%由车主自己承担。对车主的不公平表现有:其一,市场是相对垄断的,车主在法律上必须投保;其二,投保价格是相对垄断的,保险金标准由保险公司制定。结果是,车主被动地进入一个相对垄断的市场,并按照相对垄断的价格支付保险额后,得不到真正的与之相对应的保险权益。

  所以讲,无论怎么绕,这个“黑塑料袋”,无法掩盖这样一个事实:保险人在挣得保费的同时,努力逃避赔付责任;而被保险人虽看穿了“黑塑料袋”,但在现有保险制度下,不得不就范。

  诸如此类“不得不就范”的事还不少,比方,电话卡不退余额,过期余额视为自动放弃;比方,退预定购房要没收定金;再比方,消费场所贴出告示:物品损坏高价甚至天价赔偿……不一而足。

  是什么原因使一些强制的欠公平条款还有生存空间呢?从经营主体讲,一些行业竞争还不充分,还享受着某种经营特权或占据垄断地位,还不至于因为消费者的某些不满而招致灭顶之灾。从法律制度上看,虽然法制建设在加强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利剑,但法律的普及和适用,还需要时间,需要做大量的具体工作。从消费者角度看,维权意识不是很强,如果不是真被逼急了,往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正是在目前这样一个经济转型期,蒙事的黑塑料袋,才能大行其道。但此道终究不会长久,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违背经济规律的不公平做法终究行不通。以将来流失大量消费群较之现在捞得的几斤肥肉相比,孰轻孰重,已然判出高下。

  《人民日报》 (2005年05月23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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