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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如此现身说“法”(企业之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4:53 人民网-人民日报

  李泰运

  最近,笔者接连在报上看到一些单位组织若干名员工,专程到医院病房或安全事故制造者以及受害者家中,“让大家亲眼目睹违反安规所付出的惨重代价”,告诫大家“一定要从中汲取教训”。如此现身说“法”,让人看了心里真不是滋味。

  以目睹别人的“下场”来达到震撼和警醒作用,这种做法极不可取。就安全事故的制造者来说,他们虽然给企业造成了极坏影响和重大损失,要承担或法律或道义的责任,但没有哪条法律哪个部门规定他们必须以身体当“教材”。这种做法也许是基于“良好动机”,但客观上不仅侵害了他们的人身权利,还会产生负作用,使在岗人员心生悲凉,对企业失去归宿感。就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来说,在已经因受伤致残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情况下,就更不应该让他们的痛苦成为展览物了。

  也许有人会说,这种现身说“法”活动大多是企业的内部行为,外人不便干预。即便如此,其前提条件也必须是自愿。而现实中的这些现身说“法”行动,是否都征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令人怀疑。媒体在进行报道前是否征得了当事人的同意,也令人怀疑。就算是事先上门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也要三思而后行,因为事故受害者受伤致残后,对企业的依赖性增强,难免产生很多顾虑,因此往往会迁就企业,在双方不对等的情况下违心答应一些事。另外,医院和居民住宅都属于特殊保护场所,企业兴师动众地到这样的地方开展安全教育,是否合适也值得商榷。

  《人民日报》 (2005年05月23日 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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