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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之郎”果冻“吞”掉三岁小儿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5:23 北方晨报

  本报6366667热线报道昨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家住千山区宁远屯的3岁男童小志(化名)在幼儿园不慎将果冻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昨日下午,记者闻讯赶到男童家中了解了整个事件的经过。

  据了解,小志是家中的独子,还有一个比他大10多岁的姐姐,可谓是家里的宝儿。他的意外死亡让他的全家都处在极度悲痛中,采访中,小志80多岁的奶奶始终是老泪纵横,他的爸爸哭泣着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昨日上午7点50分左右,孩子像往常一样被家人送进了家附近的幼儿园,怀里还紧紧地搂着家人事先给他买好的“喜之郎”果味果冻。可半小时后,幼儿园的一名老师慌忙跑到小志家中,说孩子不知道是怎么了,脸憋成了青色。小志的二姨立即找来了孩子的母亲,一起奔向幼儿园。等到了那里后,发现孩子的唇部和脸部成青紫色,没了呼吸,鼻孔周围还流出了一些透明的胶状物。这时站在旁边的老师才说,孩子可能是被果冻卡住了。小志的母亲连忙将孩子送到鞍山市第二医院进行紧急抢救,但最终还是因窒息时间过长,抢救无效死亡。

  昨日下午,记者看到了那包夺走小志性命的小果冻。果冻上写着的生产厂家为“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规格为每个15克。记者在大包装袋后面看到了一句黄底红字的警示语:“由于本产品具有弹性,建议食用时细嚼慢咽,请勿让幼儿单独进食,老人及儿童请勿一口吞食。”

  托管小志的幼儿园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事情发生时有两位老师在场,当时她们就发现孩子好像被憋住了,面色泛青,喘不上气来,于是第一反应就是找来孩子的家长,没想到还是晚了。

  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的刘海波律师,他分析说,小志的意外死亡属幼儿园和家长的双重过错所致。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在孩子的进食过程中,没有尽到看管保护义务,有脱卸不了的责任。同时,由于果冻是由家长提供的,所以小志的家人在此事件中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目前,此事已经报案于宁远派出所。本报记者王玲/文魏列群/摄

  (感谢刘先生提供线索,请持本人有效证件于周三下午到本报领取线索费)

  果冻大小将有强制标准

  针对儿童因食用果冻窒息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日前国家标准委员会开始对果冻标准进行修订,新标准将在今年下半年出台。与原标准相比,新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将增加果冻产品大小、形状、软硬以及标签标识方面的内容。新标准将在标签、标识及原来的食用方法上作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比如说大小,有可能进行研究,是不是应该做得大一些,这样儿童食用过程中不容易一口吞下,食用起来会安全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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