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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女职工劳保办法已形成草稿修订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7:56 扬子晚报

  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今年我省立法的又一重点——《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草案)修订稿已经形成,并将作进一步修改后,尽快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昨天,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处长乔中平向记者介绍,我省1989年已制定并颁布了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府规章。但随着时代的变化,已很难适应实际情况。由省劳动厅起草并提交省政府法制办讨论修改的新《办法》,具有以下几个新的亮点。

  个体户也要“保护”女雇员

  由于时代的局限性,过去制定的女工劳动保护办法,仅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新修订的《办法》(草案),适应了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扩大了女职工劳保的单位范围。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公企业单位(统称为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女工劳保应写进合同

  按过去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在女工劳保上的要求比较笼统。新的办法草案首次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女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待遇依法受到保护。

  女工休产前假拿最低工资

  女工休产前假工资该拿多少?原有的办法仅规定,“其工资不得低于80%%”。新的《办法》(草案)首次明确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其休息一小时,并扣除其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休假,休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女方晚育男方可休护理假

  对男方应否休“产假”问题,近年来众说纷纭。新的《办法》(草案)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

  对女职工而言,生育保险也是件大事,在如何执行上,一直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新的《办法》(草案)明确规定: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和《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女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健康有“案”可查

  新的《办法》(草案)规定:各用人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并做好以下工作:女职工就业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者,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的劳动;按规定进行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者,应积极予以治疗,并将其调离原岗位,妥善安排工作。定期健康检查按公假处理;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普查一次妇女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本报记者祖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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