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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要节日加班费对不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8:38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五一”长假期间,温州市民蔡女士和丈夫去福州、厦门等地游玩,将刚满周岁的儿子和家务托付给湖南籍保姆龚某。待蔡女士5天后回来,龚某却说,“五一”是国家的法定假日,她本应放假,既然没放假,就要另外给节日加班费(5月10日《浙江日报》)。

  具有积极意义

  保姆要节日加班费算得上是奇闻,但这奇闻里面有积极意义:第一,保姆也是靠工资为生的劳动者,她们的权益也应受到保护,要加班费是对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的呼唤。第二,目前,家庭直接雇用的保姆尚不在《劳动法》调整之列,日后,私人医生、私人侦探、私人保镖等家庭直接雇用的人员会越来越多,没有任何理由让他们在法律面前成为被遗忘者,保姆要节日加班费是对《劳动法》调整范围应加以调整的呼唤。第三,保姆属弱势群体,要节日加班费是对劳动权益的自我维护和争取,是对实现社会公平的呼唤。(思萍)

  于情于理都是对的

  原因很简单,只要我们设身处地为龚某想想,就会觉得这是天经地义的。为什么这样的事成了新闻?无非是嫌保姆地位低,认为我雇了你,你就应当听我的,没听说过哪个“下人”要加班费的。可是,你别忘了,人家是“保姆”,不是“包身工”。你想想,若把此事中的保姆换成国家公务员,这还能成新闻吗?保姆是靠自己的劳动赚取报酬,越来越由单纯的体力劳动向脑力、体力相结合的综合性劳动转变,她们的劳动应该受到尊重,她们的权益应该得到保障。没有人可以像旧社会那样,把她们当成可以随便呼来唤去的“仆人”。(秦怡佳)

  合情更须合理

  乍一看,保姆向雇主讨要节日加班费是在争取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是正当、合理的要求,其实不然。保姆付出了劳动而希望得到尽可能多的收入,从情感上讲可以理解,然而合情亦须合理。首先就工作性质而言,保姆工作有别于其他八小时制的工作。保姆的工作时间是随雇主的生活节奏而变化的,不可能确保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和节假日,作息时间也应服从于雇主的生活规律,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安排,因此很难说何时为加班;其次就合同关系而言,雇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事先约定,无约定而向雇主讨要节日加班费难免有违约之嫌,于理不合。(劳建忠)

  有道理,不好办

  蔡女士应该向保姆龚某支付节日加班费。《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从字面上理解,不管身份如何,节假日只要加班都应给付三倍工资。但是,长期以来,很多单位(包括上述私人雇用情形)加班加点不支付工资似乎成了一种惯例,愿意付多少就付多少,想要加班费,没门!不愿意干就请走人。在这种背景下,保姆龚某敢于向雇主讨要加班费,虽然有理有据,但弄不好就会被“扫地出门”。如果因此诉诸法律,不仅比较麻烦,由于事先没有约定,胜算的可能性也很小。(凌金位)

  很难实现的权利

  首先,我想说的是,保姆龚某真是好样的!现在的保姆、民工懂得自觉维护和争取自己合法权利的人实在太少了。保姆龚某向雇主讨要节日加班费,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肯定是没错的!但有道理不等于能做到,现在劳动保障部门三令五申私营企业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可现实中又有几家真正做到了?更不要说私营企业给工人交纳“三金”,给加班费、休息时间了。现在的情况是,劳动力市场上供大于求,而有关的法律法规要么不完善,要么落不到实处,在老板“想做就做,不想做马上滚蛋”的吼叫声中,工人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也就没有了维护和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勇气。龚某实际上提出了一个社会问题:法律如何真正维护像保姆这样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茹含懿)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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