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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应同情“弱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8:38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左崇年

  “法律应同情弱者”。“法律应为弱者撑腰”,如此遣词造句,耳熟能详,且每每见诸报端。近日又见到这样一则报道:某地一青年妇女与同村一男青年开玩笑时发生口角,那妇女竟回家拿来菜刀乘男子不备将其砍伤。男青年气愤之下,又将那妇女打伤。公安部门依法认定那名妇女应负主要责任。为此,一报纸为那名妇女呼吁:“法律应同情弱者”。

  对此实不敢苟同。“同情弱者”是一种传统习俗和美德,同情之心,人皆有之。对那些软弱无能的人伸出援助之手,给予精神、物质包括法律的帮助,本无可厚非。但是同情弱者的前提,必须是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弱者”之弱,不是对法律无知和违背,更不是对法律的戏弄和藐视。而在于弱者必须守住知法、守法的“底线”。像上面提到的那位妇女,其行为本身已经触犯了刑律,不能因为她是女的,法律就应该同情她。法律不相信眼泪,它是公正无私,“铁性”十足的天平,它不会因为性别的弱或身体其他方面的脆弱而随意“倾斜”的,对违法者的“同情”,实际上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违法者的放纵。

  诚然,人们曾提出的“法律不是无情物”,说的“有情”是在公正、公平、合法的框架内的“有情操作”,为孤立无援者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这种援助的大前提是以事实为依据,抓住法律的“准绳”,不能向任何一方“倾斜”。“同情”只是道义上的帮助,情感上的流露,而不是法律上的“徇私”。法律既不畏“强者”,也不应同情“弱者”。任何感情用事的“同情”只能是对法律的违背或是对法律的践踏。“法律同情弱者”的观点,还是销声匿迹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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