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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转让店铺给自己的并非真正店主还对店铺进行装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10:0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毕征通讯员曹志明)开店心切的谭先生知道转让店铺给自己的人并非真正店主,还对店铺进行装修虽然最终通过法律手段退回了定金和转让金,但已支出的装修费损失还得由自己承担。

  协议有疑义装修先上马

  2004年11月中旬,家住广州市海珠区的谭某从广告获悉海珠区有一家粥粉面店欲转让,随即与刊登该广告的张某取得联系并协商转让事宜。几天后,谭某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交付了2000元定金给张某。但他后来发现该店铺营业执照登记的所有人并非张某。原来,张某一年前曾与营业执照所登记的店铺所有人朱某达成转让协议,但两人并未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者登记。为保险起见,谭提出想与朱直接签订转让合同,但被张某告知朱某现住香港。谭只得作罢,又向张交付了5000元的转让金,并约定余下的13000元待朱回来签名后再付。然而,朱某并没有即时回穗,谭又急于将店开起来以尽早营业,心想反正朱已将店铺让与张,于是就找到张要求马上进场装修。张同意,并将营业执照等证件交给了谭。

  谁知,没过多久两人因装修问题发生矛盾。同年11月底,张赶走了谭的装修工,并将商铺大门换锁关闭。随后,谭为此起诉至海珠区人民法院,要求张返还转让金和定金,并支付已经发生的装修费用1500元。

  个体工商户转让须重新登记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造成纠纷的粥粉面店是以朱某名字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张与朱之前签订的转让合同违反了《城市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关于“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的规定而无效,张与谭达成的转让协议也因之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根据合同法规定,张应返还谭7000元的订金和转让金,但谭因此支出的1500元装修费则应自行承担。(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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