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保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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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10:05 乌鲁木齐晚报 |
自治区近日出台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今后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依据该办法,农民工因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率按其所在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确定。 对新招用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当月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发生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于次月补交。农民工因工伤致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其应享受的伤残津贴、护理费,一般应按月支付,并执行自治区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政策,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农民工还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费。 另外,在自治区境内承包施工的用人单位如违反有关规定将工程再次分包给没有用工主体和施工资质的组织或个人,造成农民工因公伤亡的,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责任编辑:高毅写信) 作者:杨杰 (来源:新疆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