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揪”出在逃杀人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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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12:04 新华网 |
一起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案仅作行政处罚处理?这引起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大常委会的质疑。在对公安交警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区人大常委会要求检察机关对此案进行立案监督。岂料这一查,竟“揪”出了潜逃5年之久的杀人犯罪嫌疑人陈云。5月16日,陈云被芗城区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交通肇事仅赔偿了事? 2002年7月14日,漳州市芗城区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部“的士”与一辆自行车发生强烈碰撞,45岁的妇女黄某被撞出数米远,送往医院抢救后被确诊为挫伤、左锁骨骨折,致创伤失血性休克,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七级伤残。同时造成“的士”乘客王某轻伤,车辆损失1100元。 当交警赶到事故现场时,张某自称是肇事司机,并称该车是和陈某共同承租的,每人轮流驾驶一天。但在详细调查中,交警发现张某的回答自相矛盾,在进一步追问下,张某道出了实情。原来,7月14日轮到陈某出车,因身体不适,陈某便让其表弟张家政代其营运,张家政才是肇事者,自己是受陈某指使来冒名顶替的。因此,张某因冒名顶替被处以治安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 警方随后立即传讯陈某。陈某见事情败露,不得不交代实情:案发当天,陈某因身体不适让其表弟张家政代其营运,而张家政只开过农用车,未开过轿车,属无证驾驶,因此在事故发生后,怕被重罚便弃车而逃,陈某便指使张某冒名顶替。警方鉴于查不到张家政的身份材料,又两次传唤不到陈某,即推定陈某为肇事者,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2003年3月,经交警部门调解,由车主一次性赔偿被撞人黄某8.6万元,赔偿乘客王某2000元,此案至此终结。 人大质疑 检察机关监督 2003年5月,漳州市芗城区人大常委会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监督时,认为应追究张家政的刑事责任,遂要求检察机关对此案进行立案监督。 经过仔细审查,芗城区检察院认为,张家政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2003年5月20日,芗城区检察院就此案向交警部门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说明对此交通事故不刑事立案的理由。交警部门认为该案是一般的交通事故,可作行政处理,便在反馈函中说明了不立案理由,未对此案进行刑事立案。 针对公安机关提出的不刑事立案理由,芗城区检察院再次仔细核查该案证据材料,确定犯罪嫌疑人张家政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同年12月,芗城区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通知书》,告知公安机关应在15日内依法刑事立案,并敦促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张家政。 警检双方达成共识后,公安机关对此案予以刑事立案。然而此时的张家政已不知去向。正在警方四处找寻张家政的时候,他再次因交通肇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交警对原事故责任书进行更正,认定原事故当事人陈某应更正为张家政。12月,芗城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张家政批准逮捕。 肇事司机原是杀人犯 在核实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时,警方发现,按张家政自报的姓名地址找到的“张家政”并非交通肇事的张家政。办案人员再次审讯张家政,自知事已败露,张家政终于道出了真实身份。 此人名叫陈云,1999年8月的一个傍晚,陈云酒后伙同当地人陈某(已被抓获),各持一把杀猪刀窜至柳某的服装店,向其讨要5000元。柳某不肯,争执中陈云将柳某捅死,案发后,陈云长期潜逃在外。 陈云杀人案至此真相大白。2005年5月16日,陈云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此,一起由人大执法监督“揪”出的杀人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作者:张金文 朱灿明(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