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提个人所得税征点算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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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12:23 兰州晨报 |
全国人大财政部表示新税法问世前各地不得轻举妄动 本报讯据中新网消息,针对近日有媒体报道“北京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将从目前的1200元提到1500元”,全国人大和财政部都表示,在新税法问世前,各地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属违法行为。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1980年颁布施行,其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随着内地经济发展、人们工资水平以及物价水平的不断提高,工薪阶层逐渐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大户,有关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呼声日益高涨。 而早在2003年12月,全国十届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能将安排审议,但最终需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目前已有很多地方政府,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大中型城市,纷纷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其中广州、深圳提高到1600元、北京1200元、上海1400元等。 但据有关官员介绍,这些行为并没有向全国人大汇报。 对于目前已经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地方政府,全国人大和财政部都表示,自行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做法是违法的。 在修订完成前,必须按现行规定执行,地方没有随意改变税法规定的权力。 对于地方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做法,国税总局曾多次专门发文,要求予以纠正。(来源:兰州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