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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13:46 信息时报

  问:单位和个人所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87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按照不高于核定的缴存基数与不高于20%的缴存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核定缴存基数或规定比例提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缴存基数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的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本年补交上年职工社保费,其中由企业负担部分可否在本年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五点:“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企业补缴后的实际比例和标准必须在所属年度规定的比例和标准内,超标准和比例的不得扣除。另企业要将有关补缴的情况报告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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