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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13:51 信息时报 |
新华网杭州5月21日电 浙江省最大的一起贪污案20日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余小唐涉嫌贪污上亿元公共财物。现年57岁的被告人余小唐原系温州建设集团公司总经理、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董事长,因与杨秀珠案有牵连而“东窗事发”,去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小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假出资、虚假变更股东、虚构法定代表人的方式,通过变更公司股权的手段,侵吞1.16亿余元的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余小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余小唐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称是没有贪污对象的贪污案。理由是,余小唐在主观上无贪污的故意。其次,城开公司企业亏损,余小唐无钱可贪。第三,余让某公司收购城开公司、配套公司的股份,使国有资产实现了保值,余小唐有功无过,更谈不上贪污。 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合议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本文有删节) 化公为私、损公肥私还叫没有故意,没有对象,这是诡辩。这种律师不是理智型律师,也没有职业道德。 律师太笨了,什么故意和偶然啊,贪了就是贪了,只不过这个律师把自己的后路给断了,而且是他自己断的,呵呵。 余小唐已经把股权转到自己名下,收益都是自己的了,还不是贪污是什么?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这还是国有资产吗?明明是自己的了。 律师当然要为当事人辩护,至于有没有道理,由法官或陪审团判定。文章的标题误导性强。 为公司作出贡献是一回事,知法犯法又是另一回事。 企业亏损就无钱可贪?这律师是不是弱智? 律师作为余小唐的辩护人,为余辩护,他是在做一个律师应该做的事情。但该案件的性质非常明了,余小唐将国有资产私自变更为私有资产,是明显的贪污行为。律师提到的余这样做的结果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应该是有功无过,他只是从单方面进行辩护。(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