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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畅饮” 不能免道义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14:18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李劭强

  21日,成都八宝街一电器商场举行喝啤酒大赛,现场为顾客提供免费畅饮的机会。一名中年男子从上午一直喝到下午,喝得左脚踩右脚仍不愿离开。当众保安上前制止时,他竟突然双膝跪地哀求:“1瓶真的不够,你要给我4瓶!要不然明天我还要来……”(昨日《天府早报》)

  免费畅饮既可以让消费者得到实在的好处,又可以营造狂欢的气氛,不失为一种宣传效果较佳的促销方式。但啤酒是一种需要节制的饮品,如果畅饮无度就可能变助兴为败兴,导致失态和失控。因此,商家在举行免费畅饮的促销时应该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后果,不能无所限制地把酒随便地发给嗜酒者,否则这样的善意和好意就变成了纵容,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自私行为:只顾着宣传自己的品牌,而忘记了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而在本起闹剧中,我们看到的恰恰就是这样的粗心者。该名参加畅饮的男子在喝完两瓶后,已经“走路都是晃的,站都站不稳”,但商家还是纵容了他的贪婪,继续给他酒喝;当他从上午喝到下午还不肯走时,商家并没有对此提供必要的醒酒措施和护理举动。结果是,在长时间的默许和漠视中,该男子终于在大庭广众之下,上演了一幕有损尊严的丑剧。

  尽管,导致醉酒的免费畅饮只是丑剧发生的外部条件之一,商家不必为此承担民法意义上的责任;但不能否认的是,作为一种具有诱惑性的优惠,免费畅饮对一些自控力较差者的确起到了蛊惑,甚至是鼓励的作用。因此,商家必须在事先做出充足的准备,以防止有人醉酒,防止事情恶化,这是一个负责任的商家应该承担的责任。

  社会责任不仅是法律责任,还有道义上的责任。商家在进行商业活动时,不仅要着眼于经济利益的收获,还应看重社会效益上的获得。如果只图眼前之利,对应当照顾的顾客默然视之,那么即使其促销是免费的,也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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