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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剖析欧盟纺织品行动指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14:34 人民网

  欧盟委员会于4月6日通过了“针对中国纺织品特别限制措施的行动指南”(“Guidelines for the useofsafeguards on Chinese textiles exports totheEU”),引起了中国社会的广泛注意,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商务部均在第一时间发表了抗议。那么,欧盟此次出台指南的真正用意是什么呢?实际上就是欧盟单方面地给自己在全球纺织品配额取消后增加了“过渡期”。

  中国等诸多发展中国家盼望纺织品和服装自由贸易已经有半个多世纪。在1995年WTO成立前,服装与纺织品贸易一直是游离在自由贸易体制之外的“昏暗”角落。1995年的WTO《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终于将该领域纳入到自由框架下,但仍给了发达国家十年过渡期,即到2005年1月1日才彻底取消全球配额。

  全球配额刚取消不过三个月,中国纺织品出口刚呼吸到了自由的空气,迎面而来的就是欧盟设限寒流。欧盟显然感到2005年取消配额太早了,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在4月5日的讲话中说:“我的任务就是要在世界配额取消后有一个平滑的过渡期,以保障我们产业和其它发展中国家免受伤害。”

  大家知道,中国加入WTO后有短暂的过渡期,那是中国和所有WTO成员谈判的结果,是本着WTO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而争取来的。欧盟的“过渡期”却完全不同。显然,欧盟是单方面的,是自己给自己的保护主义机会。而且,很明显,这个过渡期是和世界纺织品自由化进程唱反调的。

  在“指南”中,欧盟提出了保护的几种借口:第一,向孟加拉这样的小国会因中国强大的出口能力而受害,欧盟在这里表现出了仗义勇为的“公正面孔”;第二,欧盟周边的贸易伙伴,如突尼斯、土耳其等国会害怕中国,因为他们针对欧盟的95%出口将被中国产品取代,这里欧盟表现了照顾周边邻国的明显倾向;第三,欧洲内部的同类产业感到了中国竞争的压力,这个理由倒是正当的,被WTO认可的。

  借于以上三点,欧盟通过法律确定给自己一段过渡期。那么,我们看看,一向主张公平、自由贸易的欧盟在纺织品问题上犯了怎样的错误。首先,WTO要求非歧视性原则,即对所有成员都平等对待,如果拉一些发展中国家打压中国,或者允许其它国家进入欧洲市场而阻碍中国,就是歧视。其次,欧盟的友邦政策,也是一种对中国的歧视,更是对WTO多边贸易体系的侵蚀。笔者在2004年底和欧盟贸易委员会纺织品司司长就欧盟纺织品保护2005年路线图进行讨论时,他就提到了区域性合作,尤其是和地中海地区加强合作。他举例道:如果突尼斯的服装业进口土耳其的原料,加工成服装后再以优惠关税出口到欧盟,这样就可以促进地域性贸易的发展。显然,欧盟早已有了在一定区域内制造特惠待遇来打压中国的计划。最后,关于欧盟内部产业,这个已经被保护了十年,甚至半个世纪还没有成人的孩子,不知道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成人?中国有那么多幼稚产业,如果我们也单方面宣布需要额外保护,是否也是合理的?

  “指南”并不是要针对某种中国纺织品设限,而是欧盟使用特别保障措施的一般性文件。欧盟2003年以前的法律并不适用于对中国使用特别保障措施,为此,欧盟2003年做了立法调整,关于针对中国的特保问题被加入欧盟法律文件“CouncilRegulation3030/93”中。此次出台“指南”是对2003年立法的补充。“指南“明确规定了对中国纺织品出口警戒的手段和程序,提出了警戒区、计算公式等概念。我们认为,“指南”中的许多概念是欧盟单方面措词,不被WTO所认可,例如,公式中数字的选用是主观判断产物,没有WTO立法依据。

  根据“指南”的公式中,欧盟从2005年至2008年分年度、针对中国不同出口量的纺织品类别设定了不同的出口增长警戒线,如占欧盟2004年进口总量7.5%以下的纺织品类别,2005年的警戒线是100%,而占欧盟2004年进口总量20%-35%的纺织品类别,2005年的警戒线是30%。这一公式意在控制中国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出口份额越大的产品,警戒线水平越低,越容易被欧盟使用特殊保障措施。仅从公式,我们就可以解读出欧盟的保护主义用意。笔者认为欧盟此次推出“指南”只不过是发达国家在全球配额取消后防范中国的第一道防线战略中的一部分,有效期到2008年12月31日。

  我们还会遭遇第二道防线,其截止期是2013年12月10日。根据《入世议定书》第16条,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者所出现之情势对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或者,如果某一WTO成员认为其他WTO成员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的特保措施(或中国主动采取的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该成员可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须的限度内,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该条款的适用期为中国正式加入后的12年,即2013年12月10日。

  第三道防线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12月10日。《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该规定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以上规定的通俗解释是,中国企业(包括纺织品企业)在入世之后15年内,即到2016年12月10日,将不会被看做具备市场经济地位,除非自身能够证明.这就是说,一旦遇到反倾销,中国企业将因为非市场经济地位而受到制约,这种制约要到2016年才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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