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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长接访“高效”的隐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15:05 中国新闻网

  2005年5月20日下午,半年来先后22次跑分局、派出所反映信访问题、要求法办打人者的陈春香女士,在局长接待信访群众的第二天,终于从丰台公安分局得到消息:将她打成轻伤的刘亚文,已被丰台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了。(5月22日《北京青年报》报道)

  对陈女士而言,公安机关的开门大接访活动,使她幸运地成为第一位面向分局局长投诉的来访者,并由此解决了困扰她半年多的伤害案,欢欣之情可以想象。我们也毫不怀疑,这个全国性的活动将会使更多的陈女士们在一次次上访无望之后,苦尽甘来。

  但在我们替陈女士们高兴的同时,局长接待日办案的高效率也带给我们深深的忧虑。

  投诉第二天行凶者便被拘留,说明这件伤害案并非十分复杂。那么陈女士在半年之中,上访22次都没有结果,只能说明我们的日常信访工作还有很多问题。作为联系政府与人民群众的纽带,信访接待本来是一项日常工作,因为群众的问题是随时出现的,当然要随时解决。大规模的局长接待日有利于积难案的解决,但绝不能代替日常的信访接待,随时了解群众呼声,反馈群众意愿,及时解决群众面临的难题,才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根本。

  局长接待日高效率办案,是否严格遵守了法律程序也让人忧虑。公安部办公厅信访办主任欧振平20日在新华网回答网友提问时曾表示:“信访人应自觉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理性、合法、有序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自觉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信访必须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这是对上访人的要求。但信访接待机关在处理信访案件时,同样需要坚持法制程序。具体到陈女士的信访案中,如果只是因为局长接待了,就必须有个最快的处理结果,而简化法律程序,等于为高效执法而违背法制精神,难免会走入行政命令高于法律的误区。

  开门大接访是利民的好事,体现了以人为本,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精神。但这一切,都必须在法制的前提下进行。一味追求高效,也许高兴的是少数的陈女士们,担忧的是整个社会。更何况,如果这样的高效成为一种习惯,更多的信访案件会不会被自然地推至局长接待日?果真如此,这是陈女士们之喜,还是陈女士们之痛?

  【;作者:刘楚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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