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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如皋:误将烧碱当酒喝案件一审落槌(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15:20 东方网
江苏如皋:误将烧碱当酒喝案件一审落槌(组图)
图片1:原告黄新国在宣判笔录上签字。

江苏如皋:误将烧碱当酒喝案件一审落槌(组图)
图片2:此案宣判时的情形。

  东方网5月23日消息:“法官,我对你们的判决服了,只想能够早日拿到赔偿的钱。”5月19日,如皋法院宣判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后,原告黄新国这样对法官说。

  2004年1月26日,如皋江安镇联络新村九组村民黄文江家中操办丧事,同村村民黄新国在其家吃饭,开饭后黄文江的妻子丁兰芳误将将装在塑料桶中的烧碱当成白酒放于餐桌旁。酒倒好后,饭桌上的人发现碗中的“酒”较厚,其中一人喝后感觉口中灼烧,当即摆手示意。而黄新国在说这酒恶时喝了一口,即感疼痛难忍,后黄文江家人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碱性中毒”,后经法医鉴定为6级伤残。两家为此发生纠纷。黄新国说自己受邀到黄文江家帮忙,导致喝了烧碱,虽在抢救治疗期间黄文江负担了医疗费,但2004年之后却拒绝支付医疗费,各项费用的损失达7万余元,要黄文江夫妇承担。黄文江夫妇认为,黄新国自己跑到他们家玩耍,吃饭时,在同桌人示意的情况下,不听劝阻,导致自身损害,并为抢救黄新国花费了1万多元,已尽到相应的责任,加之无故意损害其身体的目的,不愿再承担责任。两个家相执不下,黄新国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黄文江夫妇。

  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法官认为原告黄新国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烧碱与酒应有感性认识上的区别。且在日常生活中原告黄新国经常喝酒,在嗅觉上应闻到酒味,在同桌人示意的情况下,不应鲁莽再喝。对造成自身损害的结果存在明确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被告作为招待客人的主家,理应对其提供的食品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没有将酒与烧碱分开保管,致原告饮用后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认定原告黄新国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为7万余元,被告黄文江夫妇连带赔偿其中的70%,黄新国自己承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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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稿:彭蠡 来源:东方网 作者:钱程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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