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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15:5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5月23日电据法制晚报报道,卫生部今天上午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通知指出,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在实施第一类疫苗的接种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用足用好《条例》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及早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预防接种工作,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使预防接种所需经费特别是乡村基层人员的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尽快落实到位,确保国家免疫规划切实得到落实。

  通知还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做好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分发等工作,保证第一类疫苗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质量。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在分发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接种单位实施接种第二类疫苗要按照免疫规程、指导原则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使用建议,科学、规范地实施接种,不得为了经济利益盲目接种第二类疫苗。

  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应当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目前儿童预防接种的疫苗分为第一类疫苗,即计划免疫疫苗;第二类疫苗即自费疫苗。由政府出资购买的第一类疫苗包括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新生儿用乙型肝炎疫苗。福建省还将乙型脑炎和A群流行脑脊髓膜炎疫苗纳入计划免疫。(柳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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