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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制度 该改一改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22:09 人民网

  目前,我国休假制度大致是三种形式。一种是年休假,再一种是五一、十一两个黄金周与年假(即春节放假),第三种则是探亲假。

  年休假,好像时间不长就停止执行了。黄金周,近年来正在如火如荼地实行之中,虽然褒贬不一,但毕竟是新鲜事物,对各地旅游经济作出了巨大贡献。它的功劳还是应该肯定的。人们黄金周旅游归来之所以有一种疲惫不堪的感觉,我看,主要是因为我国的休假制度尚不健全。如果能恢复年休假和修改探亲假政策,并让他们都能执行到位。那么,情况定会大不一样。既可错开旅游高峰,让人们心情舒畅地玩个痛快!又能使交通工具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

  关于探亲假,有人认为可以取消了。我不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必须紧紧抓住统一认识,修改完善,付诸实施这样三个环节。具体看法是:

  首先,对探亲假制度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就是说,不能以探亲假制度24年未变,已经不合时宜为由,就认为它无关紧要可有可无,进而取消探亲假制度。也不能以企业经济效益不好为借口,让探亲假制度束之高阁名存实亡。虽然现在通讯发达,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沟通联系也能实现“天涯若比邻”。但是,实行探亲假制度,不仅体现了“以人为本”思想和国家对员工的关怀,而且也是员工应有的福利待遇,更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所以,这项制度只能加强,不可削弱,更不能废止。

  其次,农民工也应当纳入其中。众所周知,过去农民工这一块不在享受探亲假范畴。如今,随着形势的发展,时机日趋成熟。国家对农民工探亲假的问题,也应像一些城市让其享受市民待遇那样,统筹考虑一并解决。当然,这个问题的解决并非一句话就能奏效的,它涉及到我国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等一系列制度的改革深化,最终取决于大政方针的制定包括整个国民经济计划的统筹安排等等。

  第三,修改探亲假制度,应当立足长远,着眼当前。鉴于近年来我国采取五一、国庆放长假的形式,使相当一部分职工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了“探亲”的目的。但是,又不能以此与真正意义上的“探亲假”划等号。更不能以结婚与否来确定探亲假的周期长短。那样,不仅不尽合理也不够科学。因此,有必要对原先的探亲假制度的相关规定,全面进行修改完善。诸如: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由原来的30天改为2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由原来的20天改为1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由原来每4年给假一次改为每2年给假一次,假期由原来的20天改为10天。

  第四,年休假似可恢复开始的标准。即按从事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休假天数。农民工亦应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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