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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私受钱财用于公务是否构成犯罪引起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08:06 新华网

  昨日,记者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涉嫌受贿一案,在今年3月10日二审开庭后,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据检察机关指控,余斌在任教育局长、副市长期间,先后9次收受贿赂22.5万元。

  与大多数受贿案不同的是,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从2002年开始,被告私自收受的钱财大部分在案发前已全部以单位名义用于帮助下岗工人过年、支援贫困乡镇水利建设等。

  自去年余斌被起诉至今,控辩双方就“余斌将私受钱财用于公务是否属于受贿”争议激烈。

  检察院指控 建栋楼就受贿11.5万元

  今年45岁的余斌1977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临湘市城南乡党委书记,临湘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临湘市教育局长,临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临湘市人大代表等职。

  根据指控,余斌在建一栋办公楼时就受贿了11.5万元。2001年4月,被告人余斌调任临湘市教育局局长。临湘市建筑安装总公司经理钟某在得知该局将新建一栋办公楼后,为获得该项工程的建筑权,2001年6月的一天与临湘市电力局长姚某等人到余斌家吃饭,钟请余在招标过程中多加关照,余斌答应帮忙。次日,钟送给余现金1万元。2001年8月,临湘市建筑安装总公司获得该项工程的建筑权。随即,钟又来到余斌家中表示感谢,送上现金5万元。

  2001年底,余在春节前资金相当紧张的情况下,共分两次付给钟工程款50万元。其后,钟来到余的办公室,从包里拿出现金4万元送给余。2002年4月,余斌、钟某以及临湘市教育局副局长谌某等人去厦门考察,在深圳的一家宾馆,钟又送给余现金1万元。

  2003年春节前,钟提了一些烟、酒到余家拜年,送给余斌一个5000元的红包。就这样,钟先后共送给余11.5万元现金。

  2004年7月11日至15日,余斌被岳阳市纪委“双规”,同月16日被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刑事拘留。2004年7月30日,余斌因涉嫌受贿,被岳阳市人民检察院逮捕。同年10月22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余斌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2.5万元,对他以受贿罪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辩称 “曾掏出15万元用于公务”

  针对检察院的指控,被告提出,他所收受的财物中近15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可不做受贿数额认定。另外,收受钟某现金应为8.5万元而非11.5万元;收受其他人的10万元人民币是接受朋友正常的资助且并未为其谋利,不构成受贿罪。

  根据被告人提交的一相关单位和证人提供的证据显示,2002年12月26日,时近年关,临湘市特困乡文白乡党政机关放了假却没人回家,因为没发工资无钱过年,乡党委书记胡卫平与乡长陈国祥只好找到时任副市长的余斌请求援助。余当时从公文包里拿了1万元钱给他们,文白乡财政所开了收据给余。余斌是以市教育局扶贫的名义给的这1万元。

  2003年6月23日,临湘市贺畈乡西冲村因一条水渠淤塞,影响泄洪和灌溉,村民为此发生了冲突。无奈之下,西冲村党支部书记沈造圣和妇女主任李家龙在贺畈乡人大一位负责人的带领下,去市政府找市长请求拨款解决问题。在市政府,市长没找到,却碰上了副市长余斌。余考虑他们急需要钱,而靠财政拨款一时难以到位,就以市政府的名义,又从自己的包里拿出5000元钱给了他们。村委会出具了收据给余。

  据余斌提交的相关证据称,在任几年副市长期间,余斌共以单位名义从自己私人掌握的钱财中掏出了近15万元用于扶贫等公务活动。

  在3月10日的二审中,法庭对被告提出的这些情况进行了调查,被告方提交了相关证据。

  一审认定 受贿罪成立

  “赃款用于何处,不影响受贿罪构成”

  一审判决后,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提出抗诉,余斌也提出了上诉。

  2004年12月23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君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余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9.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

  针对辩护人提供的被告收受的钱财中用于公务活动的证据,一审判决书中认为,因余斌收受贿赂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余斌提出其所受财物中用于公务部分不应认作受贿数额的观点法院不予采纳,但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君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斌有自首情节,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积极退赃,有较强悔罪表现,遂依法判处其缓刑。

  二审争论焦点:“私受钱财用于公务是否属受贿”

  今年3月10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双方言辞犀利,争论的焦点仍然在于余斌是否构成受贿及受贿数目。

  二审中,辩护人再次提出,余斌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长、副市长期间,曾以教育局或政府名义,将收受钱财中的15.47万元用于帮助下属乡镇、企业、学校,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还当庭出示了所有的票据、凭据和证词。

  余斌承认自己私自收受他人财物,但他认为自己只是违反了党纪政纪,并没有违法犯罪,他所收受的财物全部用于了公务活动,主观上没有将其据为己有的故意。他之所以私受财物后又将其用于公务,是因为作为一个副市长,每年的公务经费根本不够解决大量实际问题,而如果将收受的钱财上缴单位,自己又失去了支配权,故采取了这种“高风险”的方式。

  该案审判长陈勇说,因为案情较为复杂,他们将会对证言、证词、证人再次进行调查,合议后择日作出判决。

  律师说法:“在法律上是个崭新课题”

  即使余斌私自收受的钱财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了公务活动,但由于是个人行为,他很难凭借这一点得以脱罪。

  对于“私受钱财用于公务不算受贿”的这种说法,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很难成立。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唐成豹律师认为,首先这些证据是否属实必须经过法院调查认定。如经过法院核实,余斌私自收受的钱财确实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了公务活动,但他没有经过组织程序,属个人行为,在法律上是个很模糊的概念,他很难凭借这一点得以脱罪。不过,把私下收的钱用于公务活动,如何定性,是否构成受贿,或者是否可以减轻罪行,这在法律上是一个崭新的课题。(记者颜家文 实习生 李米容)(来源:东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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