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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行性研究”是个伪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10:2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友

  “不可行性研究”这个“新提法”近来似乎颇受重视,据报道,某市今后在直接涉及市政府重大决策或方案制定的研究工作中,将引入“不可行性论证”。

  报道说,“不可行性论证”,即逆向思维论证。当政府的一项新政策、新规定,或者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出台前,在有关部门的可行性计划提出的同时,组织另外一批人员,进行该项目的反向论证,即不可行性论证,给政府提供双向而且集中群体智慧的有价值的参考,对不可预测的情况提前采取预案和防范措施。

  如此定论,给人一种错觉,仿佛可行性研究就是研究某个决策项目的“可行性”。其实则不然,笔者曾多次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起草与论证工作,笔者非常清楚地知道,要想证明一个项目的可行性,首先要论证的就是不可行性;“不可行研究与论证”,本来就是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内容与关键环节,做可行性研究首先要做不可行性研究,根本没有必要人为地把二者割裂开,设两套人马,搞两套方案。

  此外,种种决策“怪胎”,不是因为没有不可行性研究,其原因错综复杂。例如前段时间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三门峡事件和都江堰事件,这些重大工程在进行可行性研究中,就有很多水利专家提供了强有力的“不可行的科学证据”。我国很多地方的很多重大工程、政绩工程、首长工程,在进行可行性研究中,一般都会有“不可行”的研究与声音,但这种声音往往或被领导一言堂所淹没,或被“长官意志”所屏蔽。

  无数正反事例证明,决策问题不在于“可行性研究”或“不可行性研究”,而在于决策机制,在于官员领导作风,在于干部体制。没有健全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不能真正实行“谁决策,谁负责”,决策失误后,个人也不会承担什么领导、政治、法律或经济责任,不会受到什么损失,谁会在决策中把可行性或不可行性当回事?

  在笔者看来,要推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首先要改革决策程序,变革论证主体。首先,要发挥社会第三方力量在决策论证过程中的作用。其次要建立制衡机制,在实行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等基础上,由个别部门或少数人作决策,变为多部门的集体决策。同时,必须建立事后责任追究制。谁决策谁负责,凡造成重大损失的决策,相关责任人就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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